上海消息 人们以为,作为一个健康的人,其五脏六腑是应该齐全的。因此,当本文的主人公蒋某发觉自己的脾脏突然不存在时,其震撼程度可想而知。
惊悉脾脏不翼而飞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今年50余岁的蒋莘浩,上海居民。2000年8月14日,蒋莘浩不幸遇到车祸,经人送往上海华山医院抢救,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残胃破裂,于是在华山医院做胃修复手术。手术做得很成功。但华山医院医生在手术后告诉蒋某:手术中发现你无脾脏,并在手术登记表中载明:“脾未见(疑上次手术中切除)。”
当下,蒋某感到不可思议:他至今只做过两次手术,除这次外,另一次是在1990年4月2日因胃疼难忍入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医院做了胃次全切除手术;手术未涉及脾脏,手术后,普陀区中心医院也未提及脾脏不存在的情况,怎么会突然失踪了呢?蒋某出院后,对华山医院医生的话将信将疑,故在同年12月14日又到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做超声波检查,结论仍是“未见脾脏”。
状告医院擅自切除
由此,蒋某推断,脾脏是在上次手术中被普陀区中心医院擅自切除了;遂至上海普陀区法院状告该医院,诉称因胃病入被告处医治,然被告擅自将原告的脾脏切除,伤害原告身体健康,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工资人民币15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人民币64980元,医疗检查费人民币19.5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伤残生活补助费变更为人民币65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辩称:原告以2000年8月因车祸入华山医院手术治疗中“未见脾脏”为由,认为普陀区中心医院于1990年为原告进行胃次全切除手术时擅自将其脾脏切除,完全是一种推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脾脏做胃部手术前有形存在,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将其脾脏切除的事实。被告为原告进行胃部手术,无需触及脾脏。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医学资料记载:脾脏发育异常表现为表面深凹的裂口,还可因发育不全而完全无脾,或仅有多个发育不全的脾组织而正常部位的脾脏缺如。因此,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所诉事实和理由无根据。
未见脾脏原因不一
普陀区法院认定:原告目前无脾脏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原告仅依据其曾作过二次手术,在第二次手术中即发现无脾脏,从而推断在第一次作胃部手术时脾脏被擅自切除,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本院调查,华山医院的医生明确表示,手术中发现原告无脾脏,只是猜测可能被切除,不是确诊。原告在审理中陈述其在1990年前从未进行过体检,仅进行过游泳体检,当时脾脏是存在的,但目前无任何书面证据能予证实。在《黄家驷外科学》中有这样的表述:“在脾发育异常中……还可因发育不全,而完全无脾的事实。”因此,本院难以认定原告1990年4月在被告处进行胃部手术前其脾脏客观存在的事实。原告目前无脾脏的事实与被告施行胃部手术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亦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脾脏是否与生俱来
法律并不排斥推论,从本案来说,只要证明了凡人都有脾脏的前提,原告的推断还是合理的。
蒋某在上诉状中认为:人的脾脏与生俱来,只有被剖腹的情况下被摘除,否则不可能消失,此属客观事实,无需举证。至于黄家驷外科学中的记载,只是一种医学论著,并未列举实例,况且,上述资料还记载,“因发育不全而完全无脾……在这种情况下常合并先天性血管畸形,内脏异位等,称先天性脾综合症,常致婴儿早夭。”上诉人生存至今,足以证明脾脏与生俱来的事实。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书断章取义。
另外,上诉状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应该倒置,被上诉人应负有“脾脏不存在”的举证事实。因为人的脾脏就在胃旁边,对胃做手术不可能看不见脾脏。如脾脏果然不存在,被上诉人当时就应在病历中有记载并告知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病史在手术情况记录部分只有肝脏情况的记载,没有脾脏情况的记载,而华山医院的病史,对开腹检查所见均作详尽描述。
此案令审判人员感到头疼。焦点集中在,第一、举证责任能不能倒置?上诉人的律师在庭上坚持这一观点,即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在做胃部手术前有无脾脏,这观点也为今年4月1日施行的我国证据规则所证实,但此案有三个特殊情况:1、4月1日施行的证据规则是否有溯及力?2、此案案由不是医疗诉讼,而是侵权诉讼,尽管和医疗紧密相连,能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3、尽管胃部和脾脏很相近,但开刀的部位是胃部,被上诉人有无义务向上诉人告知脾脏是否存在?
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脾脏是不是与生俱有。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医学上往往有许多难解之谜,国内没有先例,不等于国外没有先例,现在没有,不等于以前没有,重要的是普陀区中心医院没有任何证据足以证明在被上诉人动手术以前脾脏不存在的事实。因此即使我们推测有可能在被上诉人动手术时误割了上诉人的脾脏,但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是不能下此定论的。
孰是孰非,等待解开这个谜。
(卢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