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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袍:从形式公正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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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4日03:1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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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
律师穿律师袍出庭,是我国司法改革在形式上的一大进步,是追求“形式公正”的重要体现。通过这些外在形式的建设,不断增加司法活动的神圣性,充分表现法律的权威性,最终使审判能够公正地进行。
律师袍对于树立律师的形象,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一旦律师自身危害司法公正,其后果往往难以估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5条对律师的三类行为,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厉规定:
其一是泄露国家秘密的;其二是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其三是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现实中,有的律师成了个别法官“吃了被告吃原告”的“桥梁”,甚至还有的直截了当向原告摊明:得拿多少钱送给主审法官才能打赢官司。有人称这些丧失人格的律师为“三陪律师”,整天琢磨如何编织关系网,琢磨如何与法官拉关系,琢磨如何打通法院方面的关节,为打赢官司不择手段,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
而涉嫌伪证罪而被逮捕的,不久前出了个张建中。张建中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著名贪官的首席辩护律师,但因涉嫌作伪证,被正式逮捕。
司法是整个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位英国思想家曾说:在世间的一切灾难中,最大的莫过于枉法了,一次犯罪,其结果只是蔑视法律,就像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如同污染了水源。维护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者的天职;杜绝司法腐败,律师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一切形式的公正都代替不了实质的公正,正如体现法律权威和法官尊严仅靠法袍法槌是不够的一样,律师穿上了律师袍,也不能保证他们的执业行为一定合法。有的法官胆敢将“法槌”变成“木鱼槌”,敲了就算数;变成“惊堂木”,吓唬老百姓;变成“拍卖槌”,卖掉良知和正义,赢来滚滚支票和现金。“律师袍”同样也可能成为律师的“遮羞布”、当事人的“龙王袍”。
律师业现在被称为“朝阳产业”,律师从业人员将越来越多,作用也将越来越大。从律师袍的“形式公正”起步,进一步匡正司法人员的言行举止,不断强化律师执业的自律意识,提升律师依法执业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律政管理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这对于我们整个司法界、整个社会来说,则幸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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