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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回扣支付职工福利单位犯罪领导难辞其咎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8日10:25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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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回扣支付职工福利单位犯罪领导难辞其咎庄奎太

  某单位欲投资1000万元搞旧楼改造,先后有四家建筑公司到该单位联系工程。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夏某提出,只要将改造工程给他,他除了保质保时完成外,还可以按投资额的百分之五回扣给单位。改造工程单位负责人安某表示此事需要单位研究决定。第二天,夏某就接到安某的电话,说旧楼改造由他来承建,并让他到单位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夏某便将50万元的回扣送到了安某的办公室。安某接到该回扣后,便交给了单位工会主席,并嘱咐工会主席将此款建个账,为职工搞点福利。此后,该单位为职工购买食品、运动服和纪念品等共花去41万元。后来,该单位收受回扣的行为被他人告发,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以单位受贿罪对某单位判处罚金50万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安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判决。

  为什么安某收受回扣自己一分没得,而是用于职工福利,还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呢?

  所谓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指经营主体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优惠条件而直接地或间接地向缔约方或有关方面及其工作人员暗中提供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在经济交往中,回扣具有以下特征:(1)回扣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买卖双方或者服务活动中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2)回扣在形式上可以由卖方支付,用以酬谢买方或代理人,也可由买方支付,用以酬谢卖方,但是,回扣绝不付给处于独立中间人地位的其他人;(3)回扣是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支付;(4)回扣的支付方和收受方均不入账;(5)回扣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竞争单位的利益。

  目前,随着市场的发展,回扣的名目不仅异常繁多,而且其形式也多种多样,严重危害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公平竞争秩序。为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某作为单位负责人,理应知道收受回扣是违法的,但他没有拒绝,虽然安某没有将回扣据为己有,而是用于职工福利,但并不说明安某的行为不是犯罪,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单位处以罚金50万元、对安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处罚,是安某违法犯罪咎由自取的结果。

  在本案中,如果安某将50万元回扣据为己有,而不用于职工福利,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的处罚还会更加严厉。安某收受回扣虽然没有揣入自己腰包,但仍被判刑的教训,足应引起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单位以及负责人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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