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女出租车司机白玉遭孙某持刀抢劫,孙某下车后,白玉数次开车撞向他,将他撞伤。警方将孙某拘留,还准备以涉嫌故意伤人将白玉拘留。白玉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则认为,白玉的行为是防卫失当,一句“我愿意为他(犯罪嫌疑人孙某)免费做代理”,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面临可能被解聘的境地(据8月19日《新快报》)。 笔者也曾数次被劫匪抢过,对其深恶痛绝,单从情感上讲,或许也会指责孙金宝律师;但从法理上讲,却觉得孙金宝律师这么做并没有错。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摆脱情感的理性。”根据我国《监狱法》,就是罪犯,作为人和公民,仍享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广泛的权利、自由和各种人道待遇。孙某虽做出持刀抢劫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但他还是一名公民,仍拥有相应的权利。孙某下了出租车后,还对白玉构成生命威胁吗?答案不言而喻。可白玉凭什么数次开车去撞孙某,谁不知道开车撞人,轻则致人伤,重则致人死? 白玉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失当?要由司法机关认定。笔者想追问的是,孙金宝不盲从,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一件案子形成自己的看法--这本是一名律师应有的态度,何以引起轩然大波呢? 这件事反映了当今社会相当一部分人,在法制观念上还存在着严重的偏差:忽视、漠视、无视特殊人群,比如罪犯、犯罪嫌疑人、有问题之人的应有权利,错误地认为法律不保护违法犯罪的人,甚至认为法律不保护不道德的人。在这种错误观念支配下,私设公堂、进行“民间审判”、侵犯公民应有权利的事件屡屡发生,比如:有的村民抓住窃贼将其制服后,为解气竟将其打死;有的丈夫抓住与其妻偷情的男子,往死里折磨,勒索钱财;有的超市抓住小偷,私自拘禁,连打带骂,挂牌示众……凡此种种,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应有权利,而且践踏了法律,破坏了法制建设。 违法犯罪的人是要受到惩罚,而且必须要受到惩罚。但该受何种惩罚?只能由司法机关做出并执行,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力。 笔者之所以支持孙金宝律师为孙某一辨,是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每个人的应有权利都应得到维护;对每个人都要公正--只有这样,所有人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对所有人才能公正!假如庄严的法槌被打飞,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私设公堂、乱施暴力。如果这样的话,强权势必横行,人类势必倒退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至于什么公平、公正、权利、民主……都将化为泡影!“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洛克的这句话,早已被历史所验证。 (作者:龚大中)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