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肇庆支行原行长林淇汉伙同3名下属挪用公款炒股并私分公款300万元。日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淇汉因犯挪用公款及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转自搜狐 1993年12月,广东资金融通中心肇庆办事处成立,其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支行。该办事处利用公款炒股积累了大量账外资金。 转自搜狐 1997年至1999年间,该办事处负责人赖坚华根据人行肇庆支行行长林淇汉的授意,指使工作人员罗肖琼、游小青将办事处的“肖宏梅”、“何金海”两个账户列为林淇汉专用账户。 转自搜狐 1998年5月,赖坚华、罗肖琼、游小青将办事处的账外资金500万元借给虞某炒股。虞某归还本息后,赖坚华扣下了虞某炒股利润人民币94万元,并于1999年10月将该款存入“刘国”账户,用于炒股和支付单位领导不能正常报销的费用。2001年2月,赖坚华、林淇汉决定私分“肖宏梅”、“何金海”两个账户里的公款,便指使罗肖琼、游小青从办事处的以上3个账户里提取人民币300万元,并对3个账户作销户处理。事后,林淇汉分得150万元,其他3人各得50万元。 转自搜狐 不久,该案东窗事发,林淇汉、赖坚华、罗肖琼、游小青退出全部赃款,赖坚华主动自首并有立功表现。 转自搜狐 日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淇汉有期徒刑13年,赖坚华有期徒刑12年,罗肖琼、游小青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 转自搜狐 案件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记者赖颢宁 通讯员任建新)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