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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面壁”反思媒体老总为何易“触礁”?

NEWS.SOHU.COM  2003年02月19日14:3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19日电 近一段时间,从浙江省广播电视报社原总编辑王建人贪污、受贿案,到中国有色金属报原副社长兼总编辑胡京京挪用巨额公款炒股案,再到沈阳日报报业集团原总裁、总编辑傅贵余受贿、贪污案,媒体老总或者其中重要人物的犯罪行为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与警惕。

  今天的检察日报发表文章,对此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反思。文章指出,媒体老总犯罪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以版面刊登、电视等播出内容换取物质利益。这种交换的结果就是正常的新闻宣传内容被挤占,被舍弃。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本应被监督的事件、对象因为“花钱消灾”,不但没有被曝光,反而可能变成正面报道的典型。

  ——反思之一 客观方面:老总钻了什么空子?

  利用了大众传媒的特殊权力。媒体是个特殊的行业,它首先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上层建筑中的宣传部门。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传媒发生了诸多变化,尤其是以一些晚报都市报为代表,以市场为指向的新型报刊的出现,他们强调服务性、实用性,注重受众兴趣,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追求经济效益。但是,传媒“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的功能始终没有变。

  媒介的特殊定位意味着媒介获得了特殊的授权,而这种权力是抽象的、概括的,是一种方向、一种政策,所以,对媒介功能的具体落实就具有相当的可选择性和操控性。比如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对节目和演员的选择就有很大的空间,这种规则的好处是可以做到有益的竞争,最终将最好的节目奉献给观众。但缺陷在于,晚会的实际承办人有可能利用这一权力和规则假公济私,谋求个人利益。

  再比如,当某家报社受权在某行业推出典型人物或先进单位时,媒介此时可选择的范围很大,而且常常因为有些个人和单位之间的先进事迹与典型经验相差无几而难以取舍。此时,某些不正常因素就有可能产生作用,会通过各种途径干扰媒介的选取工作,媒介负责人就有机会和可能将选择权与物质利益进行置换,他个人或者媒介获取的是物质利益,出卖的是媒介的权力。

  利用了对媒体监控的不力。媒介的定位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虽属双管齐下,但实际上主管部门往往更注重媒介的社会效应,优先注重对媒介宣传职能的监管。而在对媒介经营方面,只要不影响宣传工作的正常进行,往往更多的是依靠现有企业、公司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媒介的自我规范,经营监管部门也常因为媒体的喉舌属性而有所放松。

  胡京京,不足50岁时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副社长兼总编辑,副局级干部,在分析他如何走上犯罪道路时,知情人评价认为,胡京京人很聪明,为人处事属于那种左右逢源的人,学什么一点就通。从普通记者到部主任、副总编辑,仕途也是一路顺畅。当年报社一些同事都很崇拜他,他自己也目空一切、非常高傲。他是作为中国化工报非常有培养前途的干部,被上级单位推荐到中国有色金属报任副社长兼总编辑的。在化工报时,他虽是领导但还没有实权,到了有色金属报后有了实权,挪用公款也就是早晚的事了,他刚刚上任19天就挪用公款100多万元。

  胡京京案说明,对于媒体负责人的选取和任用,如果仅仅注重其完成宣传任务的能力,而忽略其经济活动的不检点之处,放松监管往往会事与愿违。

  ——反思之二 主观方面:“做媒体就是为了挣钱”?

  随着媒体越来越清晰地被定位为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媒体的发展思路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其中心内容就是,媒体传播信息是一种产品服务,受众购买报刊,看电视,听广播是一种消费行为,需要花钱。在此思想指导下,媒体实现了过去单纯的宣传机构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兼顾的经营实体的重大跃进。应该说,这种发展是正确的,符合媒体自身逻辑,事实也证明这种模式大大改善了宣传的效果,经济实力强大的媒体往往能够更出色地履行媒体的宣传职能,更顺畅地贯彻中共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但是,如果缺乏正确引导和合理规范的话,传媒的赢利能力将被片面地夸大,走向另一个极端。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先生分析,由于事实上的垄断性,传媒可能是现阶段最后一个暴利空间。事实上,这一论断随着前几年网络业的疯狂增长和越来越多的资金进入传统媒体并成功合作而被验证。

  当越来越多的媒体确立了赢利模式并实现赢利时,媒体庞大剩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将是个问题。同许多国有企业不同,媒体的赢利基本上是在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内部消化,这就是为什么性质相同的不同媒体之间,编采人员收入有时存在相当差距的原因之一。媒体资金的使用,有时会通过非媒体性投资实现增值,但不管怎么说,媒体对自有资金的控制和管理权是相当大的,而且也相对自由。这就为资金的违规违法使用提供了事实上的空间。而且,同国有企业类似的是,媒体老总面对赢利,同样会产生“自己的贡献多多,应该有所回报”的本能心理反应,一些无所顾忌的侵占、挪用、贪污国有财产案件就有可能发生。

  显然,媒体老总此时在认识上出现了问题。理论界虽然指出媒体的赢利特质和能力所在,但媒体老总往往简单地就此认为媒体如果不赢利就不成其为媒体,或者做媒体就是为了挣钱,过分在意赢利而忽视媒体的社会效益,再加上大量冲动性资本纷纷涌入,与媒体老总的经营心理一拍即合。许多媒体的经营受资本控制,进而影响到媒体的采编业务。

  相比较而言,这种认识比偶然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为可怕,也对媒体正确履行它的神圣职能存在更大的威胁。

  举例来说,中国财经时报年仅28岁的广告部副主任李晋虹,在两年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广告款近350万元,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由于单位对广告刊登失控,财务、广告分开,刊登广告与广告入账分离,给贪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李晋虹虽然涉嫌犯罪数额较大,但毕竟是钻了财物管理方面的漏洞,属纯粹经济型犯罪。相比之下,有些媒体的经济犯罪背后,反映出的是媒体老总错误办报办刊的思想指导。最后的结局是,停报停刊,学习整顿。

  ——反思之三 后果方面:老总出事谁来买单

  媒体老总犯罪,不仅是害了自己,更主要的是,它对媒体的信誉,对党的方针政策的有效宣传和公众对媒体的信心都造成相当程度的损伤。

  首先,影响正常宣传、舆论监督功能的实现。

  媒体老总犯罪过程之中实际上就意味着已经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宣传和信息服务工作之外了。他们的心思已经基本上放在了如何从经济和其他犯罪行为中获取个人利益,而置党和国家的宣传任务与公众的信息服务于一旁。因此就不可能把全部精力放在如何吃透及把握好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上,并进而出色地完成宣传任务,更不可能把公众迫切需要了解的信息及时恰当地提供给他们,而是简单地应付了事,机械地将上面的政策方针鹦鹉学舌般发布下去。

  其次,让公众对报刊电视失去信任。

  媒体老总的犯罪很容易让公众降低对整个媒体的信任度,进而降低对整个媒体宣传的信任度。我们媒体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当媒体老总个人背离了这一宗旨时,他对整个媒体造成的损失是,公众会认为我们的媒体正在丧失特有的意识形态性质和喉舌作用,会认为媒体传达的信息都很靠不住,进而怀疑整个媒体事业的正当价值。

  当然,这种犯罪最直接的危害是所在媒体。首当其冲的就是一家媒体的整个经济框架,轻者变形,严重的可能就此毁掉。因为,这种犯罪的不良示范效应十分可怕。谁敢保证媒体的其他供职者只会与这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保持距离而不是同流合污,亦步亦趋呢?(刘继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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