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单位利益拆借资金不作犯罪处理
本报济南8月28日电(记者郑燕峰)济南市一国企厂长挪用公款给妻子办私人公司,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他的行为是为单位利益拆借资金,不作犯罪处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向媒体通报此案,称他是该院出台支持干事创业“十条界限”的收益者之一。
许建是国有企业济南机械装备实业公司经理、济南第六机床厂厂长。今年6月初,他因挪用公款给妻子办私人公司,被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二审期间,济南市中级法院查明,济南机械装备实业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了贷款困难,加之公司与外聘的技术专家合作不够协调,许建听从了别人建议,2002年6月19日,他把250万元公款交给妻子,再加上50万元个人固定资产,注册成立了济南峰华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由其妻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为机械装备公司提供技术服务。18天后,许建将250万元公款归还本单位。因机械装备实业公司资金困难,峰华公司将其所贷款175万元借给机械装备公司使用,目前尚有50万元未还。
今年6月初,山东省委提出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目标。6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各大媒体上发布了10项法律界限,提出要认真执行法律政策,支持创业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追究诬陷者,惩治腐败者,“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十条界限”第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相互拆借资金的,不作犯罪处理;为个人利益而将本单位公款(资金)挪给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依法惩处。”
济南中院认为,许建在客观上虽有动用公款为私人公司验资注册的事实,但其成立技术服务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机械装备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及贷款便利,其妻的私人公司成立后将其所贷款175万元借给机械装备公司使用。此案符合省法院“十条界限”中关于为单位利益而与自然人相互拆借资金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况,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适用法律问题意见综述”中关于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利益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不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刑事责任的情形相符,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