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报社总编因贪污受贿被判16年并处没收财产
2002年8月7日11:3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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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8月7日电 据当地媒体报道,原浙江省广播电视报社总编辑王建人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现年55岁的王建人利用职务之便,以报社的名义为自己购买福利房,超越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范围,擅自抬高房价19万余元,并将虚抬部分用于购买车库及装修,从而侵吞公款。他还采取收入不入帐的形式,侵吞手提电脑等公物。此外,1992至2001年春节期间,王建人利用担任报社总编辑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多次收受贿赂总计27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建人的行为事实清楚,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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