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原副部长郑光迪受贿9万判5年
2002年9月28日07:34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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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电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交通部原副部长、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原会长郑光迪受贿案昨天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郑光迪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4年郑光迪在任交通部副部长期间,应他人请求,利用职务便利,建议交通部下属的广州航道局与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使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从中赚取人民币102万元。其后,郑光迪于1995年1月和1996年1月收受长沙市中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光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郑光迪能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被查处的部分高官姓名 原任职务 罪行 惩处结果 成克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受贿罪 死刑(已执行)李嘉廷 云南省省长 2001年被立案查处李纪周 公安部副部长 受贿罪 死刑,缓期2年执行石兆彬 福建省委副书记 受贿罪 有期徒刑13年王乐毅 海关总署副署长 受贿罪 有期徒刑13年慕绥新 沈阳市市长 受贿罪 死刑缓期2年执行(已病死)胡长清 江西省副省长 受贿罪 死刑(已执行)刘知炳 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 受贿罪 有期徒刑15年丛福奎 河北省常务副省长 2001年被立案查处王怀忠 安徽省副省长 2001年被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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