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枫 转自搜狐 据《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教委日前宣布,未解除隔离的非典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不得参加考试。据此,《中国青年报》发表何向东先生的评论《请不要剥夺疑似病人的高考权利》,认为“这种做法似有不妥”,不利于稳定面临高考的疑似病人的情绪和保障考生的权益。但是,这种规定无疑考虑的是更广大的社会利益。 转自搜狐 社会整体利益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因为社会利益被尊重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目前,虽然我们抗击“非典”的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远没有达到可以掉以轻心的地步,正如温家宝总理日前强调的一旦掉以轻心,很可能前功尽弃,因此,牺牲个别人的权益换来更大的社会利益,这是一种社会责任的理性选择。 转自搜狐 规定未解除隔离的非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不得参加考试,这正是为了照顾更大多数考生的利益。我们可以假设,当未解除隔离的非典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从隔离区走进学校参加考试,一方面,给“非典”的传播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的因素,而另一方面,将给整个考区的考生带来一种恐惧的心理。同时,如果这类考生参加考试,将给监考工作带来困难,不容否认的是,在面对“非典”病人的第一线的许多的医护人员被感染,所以基于这种考虑,监考工作很可能出现困难。 转自搜狐 这样的规定也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第十四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如果允许未解除隔离的非典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参加考试,这恰恰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出于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考虑,而牺牲了法的利益,这恰恰是法治的大忌。法律的制定总是权衡了各种利益的考虑,最终从整体和发展的角度规范了利益,所以这样的规定是完全合情合法的。 转自搜狐 当然,这样的说法并不意味着就要绝对的牺牲这一部分考生的利益。正如,北京市做出这样的一种规定,如果忽略他们权利的存在,很可能带来假如在高考前夕有考生有“非典”症状的话,出现可能隐瞒的情形。这要求我们必须对他们的权利的受损做出合理的补偿。我们可以规定,凡是因为“非典”的原因不能参加高考的,允许来年继续以应届生的资格报考。另一方面,对考生做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比如对来年的学费一定的优惠。“办法总比困难多”,考虑绝大多数的利益,并不意味着非得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不总是对立的,维护抗击“非典”工作的大局同时又照顾小部分考生的利益才更能体现社会的宽容和公平。 转自搜狐 又看到广东的新闻,广东今年各考场增加设置1个备用考试教室,凡有非典接触史的考生及有可疑病症的考生,必须安排在备用考试教室考试,并安排专人专车接送,如果确实能做到完全不与外界接触,而且确实可以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这样的做法也未尝不可。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