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近日,24岁的四川双流女子王晓芹(化名)郑重地向新都区司法局、大邑新源监狱递上了特殊的结婚申请。她要结婚的对象,是因盗窃罪仍在监狱服刑的新都籍男子戴宇(化名)。由于未满法定婚龄,一直到他入狱都未办理结婚登记,6岁的女儿至今也没有上户口。王在申请书中说:“我希望能够和他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做一对真正意义上受法律保护的夫妻,让我们的女儿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成为一个有用之人。”
多数国家允许罪犯结婚
王磊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刑犯人有可能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不会被剥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凡是满足下列条件者都可以申请结婚:一、达到法定婚龄;二、无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之疾病;三、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无重婚事由。同时,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服刑人员不得结婚之例外规定。对服刑犯人只是依法被剥夺其人身自由,并无不得结婚之规定,所以,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应该是可行的。现在这种做法已经得到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认同。
可以离婚为什么不可以结婚
熊斌 (熊斌法律工作室)
按照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服刑犯是否可以结婚作出规定,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规定结合法学理论来探讨服刑犯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首先,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现行犯不能结婚,那么从法定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角度出发,服刑犯结婚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不应该禁止,就应该是可以的;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来看,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可以对服刑犯提出离婚是不需要说明的事实吧,那么服刑犯既然可以离婚为什么就不可以结婚呢?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两方面的自由,服刑犯虽然被限制或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以及可能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并没有被剥夺结婚自由的权利,既然该权利没有被剥夺为什么不能行使呢?再次,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其中没有规定服刑是禁止结婚的情形,那么也就是说服刑犯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就可以结婚。
服刑犯结婚不切合实际
周曙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服刑犯人有结婚的权利,但却很难有结婚的可能。结婚的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进行结婚登记、举办婚礼,二是建立家庭,共同生活。无论哪个层面上的结婚均应建立在当事人享有基本人身自由的基础之上,而服刑犯被关押在监狱中,接受全天候、全方位的严密监管,那他如何去进行法律要求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的结婚登记?他又如何完成哪怕是最为简单的婚礼?他又如何去履行结婚后其应尽的夫妻与家庭义务?
对于服刑者而言,法律剥夺了你的人身自由,而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结婚愿望当然会受到必然的限制。
服刑犯结婚会削弱刑罚的惩罚性
赵春秀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庭)
笔者曾看到这样的新闻,即某监狱为帮助犯人教育改造,为犯人举行狱中婚礼。这种做法的初衷很好,帮助罪犯教育改造,但笔者持反对意见。因为刑罚的功能具有两面性,一是惩罚性,以严惩来震慑、约束犯罪分子,同时警告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二是教育性,通过劳动改造,使罪犯认识到任何人都要为自己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只有遵纪守法才有自由。而狱中婚礼使刑罚的惩罚性和教育性失去平衡,罪犯在监狱受到人身自由限制难以实现的权利由监狱帮助其实现,无形中会削弱刑罚的惩罚性,会使刑罚在人们心中留下不严厉、不严肃的印象。服刑犯人只有让其深刻品尝到被监禁失去自由的痛苦及因失去自由其他权利无从实现的感叹,才能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
登记和监管工作的人性化实现服刑犯的结婚权
单化东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至于如何行使其结婚的权利,可以不断的探索。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才能办理结婚证,这给服刑犯结婚带来现实障碍,这里存在一个人身自由与婚姻自由的冲突,服刑犯的人身自由被限制后,不可能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这就要婚姻登记机关和监管单位,拓宽工作渠道,使登记和监管工作人性化,采取登记机关到监管部门上门服务,为服刑犯进行婚姻登记,或者监管单位带上服刑犯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结婚,这两种方法,虽然加重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负担,但却充分保障了服刑犯的权利,又没有违反服刑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9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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