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淄川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吕永清,因犯有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近日被淄川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一审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吕永清擅自以淄川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名义为某建筑公司担保借款,后该公司无力还款,从1998年到2000年,吕永清用3家公司抵交水资源费的钱物,转用来帮该公司归还借款,给国家造成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从1998年至案发,吕永清还擅自决定降低某厂交纳水资源费的标准,由原来的0·9元/吨减为0·3元/吨,给国家造成3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从1999年5月至2000年9月,吕永清利用签字报销的职务之便,多次虚报冒领公款现金8300元及其他财物共计1·5万元。 另外,吕永清从1989年5月任西河镇镇长时起直至案发,他以“温居”、女儿上学、出国考察等名义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吕永清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有事业单位主管人员,擅自以单位名义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并挪用充抵水资源费的钱物、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较大,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追缴违法所得14万余元。 吕永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海建 通讯员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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