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多月前,屈思恩上医院手术台时,以为由知名大夫做的手术能治好他的病,没想到,如今他只能靠消炎药减轻痛楚、维持生命。“李大夫说做了手术就不疼了……然后就把我送到医院,开了刀……”11月29日,记者面前的屈思恩正挂着点滴,面无血色———他患的是肝癌,但这是在开了刀后才知道的。
就诊当天上了手术台
提起手术,屈思恩70岁高龄的母亲和妻子于明利在一旁不停地抹眼泪。
今年8月30日,屈思恩因肝部疼痛,前往陕西省第二人民医院检查,B超结果显示:胆囊“壁内可见数枚强回声光斑,其后体‘彗星尾’症”,诊断为“萎缩性胆囊炎”。9月7日下午3时,因疼痛难忍,屈思恩来到西安市乐居厂一外科诊所检查治疗。据于明利回忆,诊所大夫李献民看过病历和B超单后,告诉他们“不要紧,只要做个手术把胆囊摘掉就好了”,不然“就会疼晕过去”。之后便帮他们联系了几位“知名大夫”做手术。
当晚7时许,也就是李献民接诊4个小时后,屈思恩被一辆救护车拉到陕西省交通医院,在该院手术室做了胆囊摘除手术。手术结束后,屈思恩又被救护车送回乐居厂诊所“住院观察”。到9月16日“出院”时,他感觉有所好转,但没多久又开始疼痛,“疼得连路都走不了”。9月25日到唐都医院检查后,才知道自己已是肝癌晚期。
妻子于明利认为,李献民应该对丈夫屈思恩的病情恶化承担一定责任。“医院手术前肯定还会检查,可他(李献民)光是问了问,看看病历,中午看病,下午上了手术台。”
但李献民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他是根据省第二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做的手术,也是在手术过程中才知道患者肝脏有病。他给记者出示了厚厚的十几页“证据”,其中包括屈思恩的病历、化验单、医嘱单、住院病案首页,以及当日手术时的麻醉记录、器械单、麻醉协议书等。只不过原本16开的单据许多都被裁掉题头,看不出出自哪家医院。
外科诊所无执业许可证
为了讨回公道,于明利将此事反映到西安市碑林区卫生局,这时她才知道李献民的诊所不合法。据了解,李献民这家诊所在当地已开了10年,最早由其叔父经营,1996年换发新证过程中,他本人曾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但没有被批准。
1997年11月,碑林区卫生局曾对辖区内的诊所进行资格验收,李献民的诊所存在以下问题:没有护士,医师不是持照本人(执照拥有人为其叔父);房屋30平方米,布局不合理,卫生状况差,杂物堆放多;没有消毒的高压锅;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因此,李献民的诊所不符合诊所标准。
1999年1月20日,李献民曾填写了《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的注册书》,因李献民诊所验收不合格,碑林区卫生局未签发执业许可证,也就是说,当年李献民没有申请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他的诊所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我们不能给他发《执业许可证》,他在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按规定应责令停业。”记者从碑林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今年11月4日,该局向李献民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责令该诊所停止执业活动,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但直到现在,一直没见李献民申请复议。
凭借关系“租”来手术室
虽然诊所不合法,但李献民却具备“独有”优势———能请来“知名大夫和教授”。屈思恩麻醉记录单手术者一栏中,除了李献民,还有3位手术实施者:第一手术者是西安北大街某医院的秦某,第二手术者是城区某医院的袁某,麻醉师则是陕西省交通医院的大夫。
李献民说,屈思恩的胆囊摘除手术“只是一个小手术”,他“什么都能做”,他做过的最大手术是食道癌,还做过椎间盘、骨科、胃癌、结肠癌等手术。李献民称自己行医已30多年,主要承接腹部肝胆手术、骨外手术和胸外科3类手术,分别由西安比较知名的3位老教授主刀(秦某即其中一位)。这3名教授曾是他的老师,“合作很多年了”,做手术前他都会让教授看病人的病历和片子,他本人“在手术中只打下手”。
李献民说:“9月7日,我看了屈思恩的B超单,把情况给秦教授说了,秦教授说当晚就可以做(手术),让我安排一下。”手术前,李献民让屈思恩的儿子签了字,手术名称是“胆囊切除手术”。“做手术时发现有肝硬化,人家(省第二人民医院)报告是胆结石,明显能看出是胆囊炎……但做胆囊手术只能动胆囊,别的脏器就不能动。”
至于省交通医院的手术室,李献民承认是自己“找”的,他一般只在两所医院做手术。手术室是他靠关系“租”的,根据手术情况付钱,屈思恩的手术“租金”是800元,麻醉钱另外计算,因为是“私人诊所”,就“私下给钱”。
低价手术李献民成“名医”
李献民的诊所位于乐居厂东村一个小巷子里,两层的民宅,一楼两间房用来当诊所,里面摆着3张病床,一条长凳,还有他本人坐诊的桌子。墙上除了一份1999年1月到期的《收费许可证》外,没有其他证件,门外也只挂了一块写有“外科诊所”的小牌子。尽管诊所的栅栏门一天之中有半天都是锁着的,但对周围的邻里来说,李献民可以算是一个名人,“门口老停着白车(救护车)”,大家都知道,找李献民做手术“会便宜很多”。
屈思恩是被熟人介绍到这里来的。整个治疗过程,李献民只收取了3500元,包括“手术费”和“住院费”。李献民给屈的家人开了一张手写的“收条”。他说,倘若这个手术在正规医院做,手术各项费用“至少得4000元”。
11月20日,记者在李献民的诊所采访时,恰遇一名妇女经人介绍拿着病历来看腿。李献民建议她做“关节置换”手术:“最低得3000,再没办法少。你可以打听去,6000元医院都做不下来。”至于哪天手术,他说:“你听我的安排,肯定在医院做,我给你联系地方。”于明利的婆婆说,当初李献民也是这样骗自己的。“我当时太糊涂了,人疼得受不了,就信了他的话做手术。”
采访中,李献民的电话不断响起,都是询问手术情况的,其中一些人已“挂号”,只等安排时间。“我接触的病人都是他们自己找来的,到我这儿的病人有两个目的,一是请‘高手’做手术,二是省钱。”李献民说。
非法行医出事不受理
今年9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成立了各级医疗事故鉴定部门,不仅维护患者的权益,也维护着医疗机构的利益。可对屈思恩和李献民来说,他们双方却都不能从中得到任何保护,因为李献民的诊所不属于医疗机构。
《条例》第2条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中包括以下几个要件:机构、人员要合法,是在医疗行为或医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过失,过失和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要达到“机构、人员合法”,医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资格证书》,所在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要么是地点未经批准,要么是人员资格没有达到认定,因此产生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法受理。
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主任罗昌水说,“按照《条例》,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做手术,出了事将由医疗机构来承担责任。可这例手术,手术地点交通医院不承担责任,因为他(屈思恩)不是那里的病人,不能找医院。在非法医疗机构出事我们管不了,患者只能通过法院上诉。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或自行进行医疗鉴定。”
教授“帮忙”顺便赚外快
参与手术的几位大夫和李献民一样,都认为他们对屈思恩的病“不应负责任”,其依据是“做的是胆囊手术”,“事先不知道肝有问题”,尽管他们做手术的依据仅仅是患者8天前在省第二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
在陕西省交通医院医教科,工作人员没有查出9月7日屈思恩这例胆囊摘除手术的记录,更不知道有屈这样一个病人。据了解,该院手术外科于去年全部实行独立核算,通俗地说就是“承包给了科室”,对本院原职工及亲属看病有一定优惠,但明确规定“不允许私人做手术”。该院医教科一位工作人员强调:“各医院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是通过医院组织联系的手术,可以做;但要是私人关系,一旦发现,谁做的手术就处分谁。”
事实上,在医疗界给私人做手术并非新鲜事,人们形象地称之为“走穴”。和李献民联系的几位大夫对此看得很平常,他们说这次手术是“帮忙”,也承认拿了“手术费”。第一手术者秦某说,和李献民合作,每次都能有一二百元的收入。李献民自己也说,他请老教授给病人看病可以让他们“赚点外快”。
医生“走穴”违规还是违法
医生“走穴”到底该如何定性?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执业许可证》上的从业地点一般限定在医生所在医院,医生去本院以外的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办理变更注册。如确有必要,应通过医院沟通。从这一点看,医生利用业余时间“走穴”的个人行为,显然违规。
专家“走穴”的小诊所满足了一些小医院和患者的实际需要,客观上给小医院提供了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减轻了患者的开支。但它带来的负面影响绝不可忽视。医疗本身是有风险的,只有完善的会诊手术制度,才能使医院和病人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即使患者在其他医院看过病,换医院后也要重新检查、诊断,确保万无一失。可小诊所不具备检查条件,请来的“走穴”医生做完手术后大都不会留守,一旦病人出现术后意外,很难挽救,而且出事后小诊所往往没有能力承担责任。但不少患者家属只考虑到“省钱”,常常忽略了这一点。
据了解,目前广州相关部门做出规定,医学专家、教授私自“走穴”,一旦发生患者人身损害,都将被裁定为医疗事故,但西安目前还没有类似的规定。“一个医院如果邀请其他医院的大夫做手术,失败了由医院承担责任,和请来的大夫没有直接关系。”罗昌水说,“可如果医生去的地方不具备医疗机构资格,没有做手术的能力和条件,其行为绝对是不允许的,去了就是非法行医。”
据了解,目前陕西省交通医院已开始调查手术室“出租”一事。
10年前,37岁的屈思恩和妻子来到西安炮房街,靠卖肉养活着一家老小6口人,他是家里惟一的顶梁柱。这次变故,对他的家庭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几天来,他的妻子于明利一直在打电话问记者和有关方面“人快不行了,我该怎么办”,每次都泣不成声。于明利说,丈夫的病情是越来越重,想打官司又没有钱,“就算赢了,也不知道丈夫能不能等到那一天……”
本报记者牟凝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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