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 秦娟 记者 吴蔚)1988年,38岁的张先生因故被从陕西师范大学迁出户口,此后,张的粮户关系不知去向,直到2002年,他在多方协助下才落户西安市莲湖区。为此他将陕西师范大学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判决。 转自搜狐 14年没有户口 转自搜狐 1982年,张先生就职于陕西师范大学总务处伙食管理科。据张讲,1988年3月,陕师大伙管科因故不让他上班,在将他的户口迁回原籍时,导致粮户关系不知去向。直到2002年,在多方帮助之下他才落户于莲湖区,直到昨日开庭,他的身份证还在办理之中。而在此期间,师大曾和他达成协议,决定由师大伙管科给他一次性支付3000元,让他自己办理户口等手续。原告代理人说,张先生在没有基本身份证明的14年间,一直背着个“黑人黑户”的黑锅,生活受到极大干扰。据此,张先生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被告向他赔偿损失费6万元。 转自搜狐 14年前迁户原因有争议 转自搜狐 庭审一开始,原被告双方就对张的迁户原因叙述意见不一。被告出示相关文件称,因为张自由散漫,有旷工、斗殴、赌博、偷窃等行为,学校于1988年3月25日决定对张作出开除公职的决定。而张却说是师大伙管科借故,他才被迫不能上班。原告代理人也提出,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校方把该处分决定送达原告,因此原告的户口是在原告不知情时被迁出的。 转自搜狐 对此分歧,法官要求原告当庭说明是否在该处分决定上签字,原告答复:“这东西我根本没见过!” 转自搜狐 “3000元协议”难了结 转自搜狐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后,法官要求双方针对该案焦点,即“1996年,原被告达成的3000元协议是否可以一次性解决张的户口问题”进行辩论。原告代理人以协议中没有注明“一次性了断”等字样,且张在票据中已明确写着“3000元(户口手续费及路费)”为由,坚持认为师大伙管科的这一行为纯属资助,与原告主张的赔偿无关。被告则辩称协议中明确写着这样的内容:“一次性支付3000元,由张自己办理户口事宜”,而在该内容前明确曾提到这是“对此事进行一次性处理”。 转自搜狐 此案距今已有14年,因此被告就案件的诉讼时效提出质疑,而原告代理人则认为,张在这14年里没有户口,没有中国公民的合法身份,他难以提起诉讼。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