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新条例将实施 6种情况医务人员免责
2002年8月23日18:25 新华网
|
病人不遵从医嘱私自进餐和外出、拖欠医药费等造成的不良后果,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的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培训班上获悉的。
广东有关医学法学专家为鉴定库的专家进行培训时,强调了六项免责条款,这些情况下病人发生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专家举了一个常见的例子:每个病人对药物的敏感程度不同,所谓的药物的使用剂量只是人群的平均值。有时医生对病人使用规定剂量的麻醉药而发生的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等麻醉意外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特殊造成的,医务人员没有责任。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例如手术适应症明确,医务人员操作无误,但病人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肝、肾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的供血规定,医务人员为病人提供血源前必须进行查验。但在目前的医学检测水平下,不少经血传播的疾病(如艾滋病)只能通过检测抗体确定血液的安全性。由于并非直接检测病毒抗原,接受输血的病人如果感染疾病,医务人员操作没有过失,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是指有些病人因为理解水平等原因,不按医嘱服药或者私自服药;有个别患者处于其他动机,对医务人员隐瞒过去的病史或真实的症状;或不配合医务人员制定的合理治疗措施。病人私自进餐和外出、拖欠医药费等造成的不良后果,也不属于医疗事故。专家举了一个例子,一位医生要求病人在手术前一晚禁食,结果病人把“禁食”理解成为“不吃晚饭”,到了半夜两点,自己偷偷去吃“宵夜”,结果手术时食物倒流阻塞了气管死亡。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此外,目前临床有不少新的诊疗项目,要在病人身上试用。如果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在充分陈述了使用目的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征得病人本人同意并签字使用的,发生的不良后果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记者 廖怀凌)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