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了哪些内容--解读行政许可法草案
2002年8月29日10:05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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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吴坤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正在对行政许可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一被专家称为“具有前瞻性,与国际惯例相衔接,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严格约束,对普通群众给予方便”的法律草案,为群众所关注。那么,草案规定了哪些内容呢?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草案对其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即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据此,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及经登记确认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定事实,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部委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行政权力,其设定权必须相对集中。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草案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
总的来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
从权限上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
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草案对行政许可设定权从严作了规定。
总的来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
从权限上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
行政许可有哪些
草案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
一是普通许可。即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如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
二是特许。即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排污许可等。
三是认可。即由行政机关的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如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会计师法规定的会计师资格、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
四是核准。即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五是登记。即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如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时的注册登记等。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邮寄
按照效能和便民原则,草案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作了规定,如行政许可权应相对集中,一个机关的行政许可权涉及内部多个环节的,应“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多头审批”,防止“暗箱操作”,作出许可决定前要听取意见,不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为方便群众,草案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且原则上应在30日内作出决定。
谁审批谁负责
目前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是导致矿难时有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要作详细记录,并接受公众查阅。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错误的,应予撤销。因撤销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如果是因行政机关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赔偿。行政机关对依法应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许可的给予许可,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按各国通行做法要收费的,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明确收费标准,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
加入世贸组织,即意味着我国接受世贸组织规则,并受其约束。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明确要求,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和简化,行政许可的实施也应当以公平、公正、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式实施,不能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
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特别对我国服务市场开放中的行政许可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政府对此作出的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许可程序、条件以及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与作出决定的期限应当在实施前公布;
二,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行政许可中的有关收费应当与处理行政许可申请所需的行政费用相当,除非该费用是通过拍卖或者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
四,政府主管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如申请材料不完备,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给予其补正的机会;
五,政府主管机关应当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及时作出审查决定;
六,如行政许可申请未获批准,政府主管机关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未予批准的原因,申请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提出申请;
七,准予行政许可后,政府主管机关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当事人;
八,如果专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某种许可,那么此种考试的举行应当有合理的时间间隔。
此外,我国在加入议定书第8条有关进出口许可程序中承诺,将公布下列内容:
一是,所有负责授权或者审批进出口的机构的名单;
二是,进出口许可或者其他形式审批的程序、标准或者条件;
三是,实行招投标管理的产品的清单;
四是,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者技术的清单及其日后的任何变动情况。(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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