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大宗财产协议难获支持 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未婚同居在我国的法律中是不被认可的,但是也没有明文规定要反对。如果同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没有违背我国法律,并且是在双方共同的意愿下签订的,
2002年10月1日10:32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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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广和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情侣签订“同居协议”是时下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但是因为“同居协议”的很多内容没有办法在法律上举证,因而也没有办法进行公证。但是签订协议也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在公共财产上进行划分比较有意义,因为这些内容被物化,在法律上较容易举证,比如家中的某些物品归哪一方所有,哪些财物归哪一方所有等。另外,在公共资金方面,房租、水电费如何支付等条款规定起来比较有意义,因为这在法律上也是可以举证的,所以签订协议的双方在履行协议的时候就应该掌握证据。但是协议的内容中也有些条款是很难举证的,比如哪一方做了什么家务,所做家务的质量如何等等,这些内容因为没有物化,在法律上难以举证,签订这些内容的目的也只能是协调生活中的琐碎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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