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记者李青 记者李承才) 记者从江西省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针对江西私房建设管理薄弱、私房建造隐患较多的情况,江西省建设厅近日就城市规划区(含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私房建设的管理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要求,凡在规划区范围内建设1000平方米以上、3层以上、单跨越度7.6米以上的房屋,不论投资主体是谁,均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把规划、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关。房屋设计、施工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并接受当地质量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管,对未办理相关手续、达不到以上要求的在建工程应勒令停工,已建成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准出租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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