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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立法:独身女性可采取医学辅助手段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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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8日02:57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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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据悉,这在全国各地的相关立法中,还是第一次。“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这种念头不少大龄独身女青年都有过。然而,“非婚生育”既被法律所禁止,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制定各自的具体配套办法。根据这一精神,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据了解,在原始初稿中并无该条款,但考虑到现实社会确实存在此类愿望,以及立法的精神,才在反复推敲后决定加进该项。而此后,该条款也是几经修改,备受争议。
“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有一个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人的生育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生育权。
“立法不是为了限制公民,而是要在不违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吉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张满良说,“在这个多元化时代,有人选择终生独身,按以前的规定,他们的生育权就被剥夺了,这是不公平的。立法应该在尊重社会现实发展的基础上,尽量体现出公平合理性。”
作为该条款的首倡者,张满良向记者大致描述了条款逐步修订、完善的过程。“最开始定的是‘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结婚的人员,采取辅助技术手段,可以生育一个子女’。后来考虑到‘辅助技术手段’说法不够严密,会不会有人把性生活生育也理解为辅助技术手段?于是改为‘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后来又考虑到有些医学辅助技术手段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比如‘克隆人’。于是又加了一个限制,即‘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另外,考虑到目前技术手段尚无法使男性怀孕、生产,便将原来的‘人员’二字改为了‘妇女’。另外,有些女性可能曾经有过婚史,但尚无子女,又决定不再结婚,为照顾她们的权利,又将‘决定终生不结婚的妇女’,改成了‘决定终生不再结婚的妇女。”
吉林省妇联主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杨湘岚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越来越趋向于“独立自主”,她们有权选择对自身价值的定位,有权选择是否终生独身,也有权决策是否生育。该条款的确立,体现出了对女性的尊重。
吉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王丹告诉记者,有些人大代表则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如何保护独身男性生育权”的问题。还有一些代表在审议中提出删去这一条,怕引起过多争议。但几经考虑,人大最终还是决定将其保留下来。
该法正式出台后,人们仍然对其看法不一。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规定有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新趋势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操作难度,从而引发一些新的法律纠纷。“假定决定生育的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又比如,生理父亲年老体衰之际,需要孩子赡养,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这个孩子有享受父爱、接受父亲教育的权利,他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如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哲学教研室主任付秀华则从社会伦理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付秀华说:“孩子应该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在这样的秩序中出生、成长起来的孩子,人生才趋向完整。这条规定,保证了独身女性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完整地体验自己的人生,但对孩子是否公平?”
还有很多人关心,有该《条例》“撑腰”的“未婚妈妈”能否就真的能理直气壮地生活,而不受社会舆论的困扰。张满良说,立法要促进社会的进步,就要有一定的创新,并承担一定的风险。一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往往牵涉到社会各个层面,牵涉到诸多公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立法前要尽可能多地进行全面考虑,立法后,也还需要一些后续工作,使其更趋完备。
记者在吉林省计生委了解到,有关该《条例》的解释将于近期内出台,而与此款相关的具体配套办法也将陆续制订、实施。本报记者 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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