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表决通过了四部地方性法规修改稿,其中《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规定-- 家庭人口不再决定安置面积 本报讯(记者 靳曼)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在西安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稿。这四部地方性法规将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禁携危险品乘车写入法规 近年来,交通主管部门采取一些实际措施完善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由于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将其写进法规中使其具有强制力十分必要。因此,条例新增一条:“乘客不得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汽车客运站候车、乘车。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同时,为了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整顿力度,条例将有关执法手段、强制措施规范等比较模糊的地方进行了明确。条例将“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决定的,可以中止其车辆运行。中止车辆运行不得超过10天”修改为:违反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15日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扣押营运车辆,并将其停放到指定地点。9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拍卖被扣押车辆。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确定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补偿形式 办法原规定了3种拆迁形式,即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建设单位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为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从参与具体的拆迁事务中退出来,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情,办法遂将政府组织统一拆迁的形式予以取消。 现行办法规定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而将原办法中有关以正式户口、粮食关系为安置住房标准的规定予以删除,所以,家庭人口已不再是决定安置房屋面积和补偿标准的因素了。同时,办法将规定的3种补偿形式修改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 现行办法还增加了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监控的规定,即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入足额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并不得挪用资金,保证拆迁顺利实施。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