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依法讨回工钱 “双星”公司支付促销报酬7620元
2002年6月11日13:06 郑州晚报
|
本报讯 学化工学院99级学生翟红领、马东组织50多名同学为青岛双星集团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双星公司)做假日促销,没想到,活动结束后,学生们不仅分文未得,反而欠下双星公司2400元钱。6月10日,二七区法院对本报曾报道过的这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双星公司支付打工学生促销报酬7620元钱。
2001年国庆期间,翟红领、马东与双星公司口头约定,为公司所辖的7家连锁店做假日促销,最终以提成方式给付报酬。并同时约定,若有少鞋、差伴、沾污现象,促销者以销售价赔偿公司,若有少鞋垫、少鞋带现象,每双按10元扣除。促销活动结束一周后,双星公司称账目没有核算出来,双方未能结账。2001年10月20日,在双星公司的要求下,打工学生又增加促销活动一次。当翟红领、马东向公司索要两次活动的提成报酬12504元时,公司反以促销学生弄脏了1203双鞋子为由,扣除促销者12030元,加上对丢鞋子的赔偿,打工学生竟还欠双星公司2400元钱。由于此次活动是翟红领、马东二人组织的,许多被召集的学生纷纷登门讨要劳务费,被债务缠身且身份证被扣在双星公司的翟红领在双星公司提出的预借其2000元钱的活动经费并双方继续合作的诱饵下,于2001年11月29日被迫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承认因1203双沾污鞋导致的12030元钱赔偿。
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打工学生和双星公司在每次促销活动前后均有相互盘点鞋的记录签名,双方记录的差伴、差码、无鞋垫(带)的损失2874元,沾污鞋1双的损失10元应视为共同认可。该损失及翟红领向双星公司预借的2000元活动经费,应从公司所应支付打工学生的劳动报酬12504元中扣除。对双方在2001年11月29日签订协议中的1203双沾污鞋,公司不能提供沾污数量来源的证据,且是在翟红领被他人追要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协议,故认定该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属无效条款。根据有关法律,二七区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双方在2001年11月29日签订的协议中沾污鞋应扣金额12030元条款为无效条款,双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打工学生促销报酬7620元,并返还翟红领的身份证。(记者裴其娟)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