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分分合合不见怪,然而一对男女恋爱分手后,竟引出“分手费”一说,荒唐之余,也让人有所思考。 恋爱不成写“欠条” 1992 年,26岁的小伙阿涛经人介绍,认识了丽丽姑娘。彼此都有好感,开始了正式的恋爱关系。然而,在2001 年的一天,阿涛发觉丽丽似乎还和别的男人密切交往,猜疑顿生,于是大小吵不断,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事情没有向好的方向发展,双方都不堪忍受,于是提出分手,终止了恋爱关系。 和女友分手后,阿涛左思右想觉得很冤枉:恋爱多年,两人的吃穿用等开销都是自己支付的,两人还一起买了一套价值不菲的“健伍”音响,这下子女朋友走了,在女友处的钱款和音响随波而去,落得人财两空,好不窝囊。他越想越气,多次到丽丽家中交涉,丽丽不认同他所认为的数额,最终只从丽丽手中得到一张“欠条”:“作为阿涛的分手费,就目前情况支付他分手费4800 元人民币,从此二人之间互不相见,阿涛从此不再骚扰对方,另音响一套在本周内(2001.9.1 )之前还给阿涛,现定于9月15日支付清。” 这个欠条双方都签下名字,然而到了约定的时间,丽丽却没有按照“欠条”上的内容将分手费和音响还给阿涛。无奈之下,2002 年11月,阿涛一纸诉状将昔日女友丽丽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欠条”内容归还其音响以及“分手费”4800 元。 面对“欠条”各执一词 原告阿涛向法庭陈述,在恋爱期间,两人许多费用都是共用的。1996 年原告更是将5万元钱款放在丽丽的住处,准备结婚用,双方都断断续续用了一部分,现在还剩下2万多元,但是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丽丽对于这种说法并不认同,坚持没有5万元放在她处这件事,只同意返还5000 元(已付200 元)作为对阿涛的补偿。 既然丽丽认为不存在欠阿涛钱款,那为何还会签下这个“欠条”呢?丽丽辩称,当初阿涛为了这件事于2002 年9月多次与其家人到丽丽家中吵闹并相互发生殴打。受到阿涛胁迫,为了过上安定的生活,不得已而写下这个“欠条”,“花钱求个太平”。但是,丽丽也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证明阿涛曾对其骚扰。丽丽当庭同意按照音响现在价值以及当时购置时双方付款的比例来支付,而不愿支付4800 元的“分手费”。 “分手费”无效 日前,普陀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音响归还原告阿涛,而4800 元的“分手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通讯员庄炳蔚 本报记者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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