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电影节打赢名誉权官司
2002年8月14日08:59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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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3日电 历时一年的上海国际电影节诉《华商报》社侵犯名誉权案今天下午终见分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华商报》社停止对原告上海国际电影节办公室名誉权的侵害,在《大众电影》、《解放日报》、《华商报》、“东方网”、“华商报电子网站”上刊登两次《致歉声明》,并赔偿上海国际电影节办公室损失人民币12万元。
2001年6月9日至17日第五届上海国际电影节举行期间,《华商报》先后刊登了特派记者虞记撰写的《明星欠缺组织混乱,上海电影节上演“空城计”》、《电影节传出“黑箱”操作,奚美娟已被内定为最佳女演员?》和《最佳女主角锁定事件再爆内情,奚美娟是替罪羊?》三篇报道以及无人署名的《上海电影节只是上海人的电影节,谢飞猛批上海电影节》一文,并在“华商报电子网站”上转载。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认为,上海国际电影节是目前我国惟一的国际电影节,在国内外影迷和观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第五届上海国际电影节最佳女主角并非奚美娟,不存在所谓的“内定”、“交换”等“黑箱操作”,而且在迄今为止已举办的五届电影节中,上海籍演员或上影厂拍摄的影片未曾获得一项大奖,《华商报》的上述报道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华商报》作为一份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在电影节举办期间连续发表严重失实的报道,并由其网站转载,造成其他媒体转载或发表相关评论,使国内外影迷和观众对上海国际电影节的声誉、信誉产生怀疑,也使电影节办公室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华商报》社对这几篇报道既不能提供权威的消息来源,也不能提供其报道中所谓的“知情人士”的身份,又无法证明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已构成侵害名誉权。(俞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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