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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注射死刑遭阻碍不毙不足平民愤?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26日02:24  人民网

  新闻点击:不枪毙不足以平民愤?注射死刑遭遇观念阻碍

注射死刑是这样执行的



  体现人道性的注射死刑在云南省开始全面推广,但仍遭遇重重观念障碍。自从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至今整整6年,但相对该院6年来的死刑执行数来说,仍然比例不大。

  为什么经过6年的时间都没有在全省乃至全国推行呢?除了现实性的刑场选址问题,云南省高院人士认为,主要是观念障碍,一些官员也有顾虑。而一位认真的广西群众还专门给昆明中院写了封信:“对罪大恶极的死刑犯来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这样的死法,太便宜他了。”人死如灰灭,罪犯也不例外。那么,注射死究竟便宜了谁?评说链接:

  人民网:莫为“民愤”遮望眼(周士君)

  所谓“民愤”者,其实究竟是怀揣“民愤”还是“私愤”,还真有探讨一下的必要。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度里,民愤只是一种众人的情绪,而情绪性的东西,不仅代替不了法律,还将会给法律添乱。再说了,民愤本身就是一个极主观的东西,它常常会因人不同而产生变异。就是说,面对同一罪犯所犯同一罪行乃至同一情节,一个心胸宽广而心地善良的人,其心中之“愤”便可能小而化之,但若遇上一个心眼窄小而心狠手辣的主儿,其心中之“愤”便会膨而胀之了。故而若靠“民愤”之火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最终只会将法律之剑熏烤得面目全非。

  据介绍,注射死刑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恐怕这也正是不能解除某些人“心头之恨”的所在,因为在他们看来,这远没有将死刑犯五花大绑然后再一枪下去,令其脑壳开花并呈痛苦挣扎状来得痛快和过瘾。可孰不知这也正是注射死刑最大的意义之所在——它标志着中国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又前进了一大步。假若我们置整个人类的文明进步于不顾,抱着“民愤”观念在原地踏步的话,当然会觉得枪毙比注射死刑“解恨”,而恢复古代诸如砍头、五马分尸等酷刑,岂非要更过瘾、更解恨乎?

  其实,之所以有些人对注射死刑耿耿于怀,并非什么“民愤”使然,实乃畸形的报复心理在起作用。正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报复难以解决任何问题,更何况报复也于法不容!南方都市报:“民愤”不容漠视(梁剑芳)

  注射死刑在推广实行的过程中遭遇到一些观念障碍,周士君先生为此撰文对“民愤”予以批判,笔者有不同看法。

  作为最重的一种刑罚惩罚方式,死刑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它还有一个潜在的社会功能——符合人们的报应观念和复仇观念。在法律术语中,刑罚被称为“同态复仇”。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

  也就是说,刑罚的使用,除了对犯罪者的惩罚和威慑作用之外,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作用也是相当重要的。注射死刑和枪决,于国家和法律来说,其目的都已达到,而且前者更经济、更人道,但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作用上,至少在目前阶段两者相差甚远。正因为此,我国刑法只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为“枪决和注射”,并未规定以注射取代枪决。而云南省高院在执行注射死刑时,就坚持一条原则,那就是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不适用注射死刑。

  毫无疑问,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以注射代替枪决作为死刑的执行手段,乃至最终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不合时宜地在“人道主义”的旗帜下对“民愤”进行诋毁和漠视,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也会给法律添乱。南方都市报:选择执行方式照顾民愤不可取(邹云翔)

  我反对选择枪决的方式来照顾“民愤”,并且我认为所谓的“民愤”也要理性。

  梁剑芳先生所坚持的报复观念是我不能赞同的,所称的枪决较注射更能抚慰受害者、惩罚作恶者说法也较片面。笔者认为,死刑仅仅是死刑,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不是报复的需要,在一个追逐理性的社会,报复不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宗旨。对我来说每个被判死刑的人既是他们本人的失败,实际上也是我们社会的失败。

  梁先生文中对于民愤的考虑比较多,其实我感到:“民愤”也是需要引导的,我们不能因为民愤毁了理性,当年苏格拉底在雅典被501名市民组成的法庭以蛊惑青年的罪判处了死刑,12年后又被雅典人改判无罪,而苏格拉底已经化成了枯骨。这里所谓的“民愤”只是造成了文明史上的悲剧。

  同时,我感到死刑的威慑作用有时也是要反思的,让我们来听听另一种“民愤”吧,据报道:听到哈立德·穆罕默德被捕(即基地组织老三)的消息后,“9·11”恐怖事件受害者、在世贸大厦倒塌事件中殉职的纽约消防员卡尔的母亲琼·莫林那诺在接受美国媒体的采访时说:“我们希望能让他坐穿牢底,在牢中好好思索这些年他都干了些什么!”撕心裂肺之言让人感动,从中我看到了理性的力量,其并不是要置其于死地而后快,或者要求政府将其凌迟处死暴尸三日,而是想着让理性唤回良知。

  在目前的中国,虽不宜废除死刑,但是我们要减少死刑的使用,并且尽可能地人道地执行死刑。我反对因为犯罪对象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执行方式,即使这样的选择打着民愤的幌子也不行。人民网:注射死刑遇阻,都是“民愤”惹的祸?(默客)

  笔者想说的是,将注射死刑未能全面推广的“责任”全归于“民愤”,是否符合实际?换言之,“民愤”在推行注射死刑中所起的消极作用究竟有多大?

  首先,注射死刑虽说是“一针致命”,但事实上要实施并不容易。就目前来说,枪决的执行成本其实是最低的,据介绍,注射死刑必须有固定的执行室、执行床、药物、注入仪器等硬件设施。一张执行床就在万元以上;针剂每支约320元……据粗略统计,如全部硬件设施到位的话需要几十万元。如此看来,要实施注射死刑的确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而恰恰这必须的客观条件又被一些评论者在其“最新”法制理念之下忽略或淡化了。

  其次,由“枪决”转为“注射死刑”,其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一个过程。在全国范围开展死刑执行制度的转变,先试点,再推行,待取得相应的经验后再全面推行,是符合循序渐进的改革规律的,企图一蹴而就不现实。实际上“大力推广”执行注射死刑的时间并不长。

  再次,推行注射死刑时,“一刀切”要求全面铺开,既不可行也不现实。由于地区和经济发展的差异,必然导致一些地方注射死刑推行的滞后,这是客观条件所决定的。

  基于以上几点,笔者认为,注射死刑推行不太理想,所谓的“民愤”只是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如果过份强调“民愤”在注射死刑推行中的“障碍”作用,显然不够客观公正。

  编辑留言:

  执行死刑的方式分“枪决”和“注射”,面对不同的死刑犯该如何选择?“民愤”是否应该照顾?注射死刑可取代枪决方式吗?注射死刑遇阻只是“民愤”使然?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来信请寄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200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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