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等级犯人享受夫妻同居权 监狱怎能失去威慑力
2002年7月8日05:12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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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南京监狱对犯人实行等级管理,凡达到一定等级的犯人,只要有合法的身份证、结婚证,经本人申请,获批准后,其家属可持结婚证及当地派出所证明住进监狱“特优会见室”,享受夫妻同居权,时间从晚7时至次日早晨7时。由于没有看到详细报道,我不能怀疑监狱是否通过此渠道创收,只议论一下南京监狱的新规定是否将犯人的权利扩大了。
犯人可享受“夫妻生活”据说与“拿来主义”有关。几年前,一群中国法官和检察官到西班牙参观一座监狱,发现那里的监舍“像三星级宾馆标准间”。如果是夫妻双双投监,可住专设的夫妻间;如果犯人带孩子,孩子可上监狱幼儿园。监狱为犯人开设游泳池、足球场、图书馆、医院等。西班牙狱警解释说:限制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惩罚,把监狱的物质条件安排得好一点,带有补偿的意味,以免罪犯产生仇恨社会的心理。如此条件,在中国,莫说是犯人,即使小康之家也难企及,因此,有的监狱便在限制犯人人身权方面搞起改革。
但无论如何改革,有两个基本问题不能淡忘,监狱是干什么的?罪犯是什么人?监狱是监禁罪犯的处所。罪犯一般是有严重损害公众或其他公民利益行为的人。把罪犯投入监狱,剥夺他们作为正常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令他们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可使其意识到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还可达到杀一儆佰、警示他人的作用。
假若犯人权利扩大到不适当的程度,监狱必将失去应有的威慑力,不仅不利于防止犯罪,造成犯人之间不公平,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受害方也不公平。不论何种犯罪,肯定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或个人利益。如暴力犯罪的受害者可能是身体伤残或生命消失等,而一句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无底线地放松对犯罪人行为的惩处,表面上为减小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实际却无法平息犯罪受害方和公众的愤怒。监狱代表着威严,关在里面的犯人与普通公民相比,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可比性,其权利受到限制,既是法律的要求,也符合人们的普遍愿望。
其实,目前“人道主义”一方面有滥用嫌疑,另一方面又有被遗忘的角落。监狱里有的犯人在享受所谓的“人道主义”,一般公民反而常常忍受非人道的制裁。如前段时间反映强烈的收容制度。收容应是把生活困难或有特殊要求的人接收下来并给予帮助,可在很多城市,不经调查就将大街上穿戴稍微不整的民工强制抓进收容站,若无人及时交钱赎回,就将面临强迫劳动或遣返原籍的遭遇。就因为此,我怀疑某些监狱对犯人“夫妻生活权”的规定有做秀成份。
监狱是监禁、改造犯人的地方,惩罚是监狱的本质要求。如果无限度放开犯人的权利,使监狱丧失了最基本的威慑力,成为罪犯不再害怕的场所,那么法律的强制性将无从谈起。(吴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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