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家中看“黄片”:警察滥用职权了吗
2002年8月28日03:37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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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达志
近日,多家媒体都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陕西省延安市某派出所治安民警进入一居民家中,将正在观看“淫秽”录像的一对夫妇抓获。当时,由于该夫妇极力反抗,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事后,警方对这对夫妇进行了行政处罚。
这几天,舆论(包括一些法律界的权威人士)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几乎是一边倒的:指责警察滥用职权,甚至“擅闯私宅”。我以为这些评论多少有失偏颇。
我注意到那则报道中有这么一些细节:一、有人举报;二、当事人家住底楼,因窗户未关或者其他什么原因,致使局外人可以从外面看到里面电视机中播放的画面;三、当事人首先向值勤警察动手。因此我认为,忽略细节却泛泛谈什么警察侵权,至少不能算是一种严肃的态度。
至少,有人举报了(不管他或她是出于什么目的),且警察也能从当事人家的窗户外看见室内的放映情况,这就足以说明,他们事实上已经让局外人看见了,那么就完全可以认定,当事人至少有消极(或者说放任)传播淫秽音像内容的故意———即便不违反相关条例,也有悖于公序良俗。事情已经演变成这样,我以为,这时候警察出面,就应该算具备了合理合法的理由。
警察的行政权,是一种行政强制力。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有不当甚至滥用权力的可能,但当其执行公务时,其行政权威还是应该维护的。至于是否不当行政,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最明智也最合理合法的做法,只能是先行服从,事后再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定程序寻求自我救助。但令人十分遗憾的是,该事件的行政相对人并不是这样做,而是“极力反抗,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如果是在西方,相对人的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警察认定为有“袭警”企图,从而受到暴力制服。对当事人而言,这无异于以卵击石,十分愚蠢。
不深入分析事件的全过程和重要细节,就匆匆置评,至少是对受众的不尊重。事关权力跟权利这样的“大词”,评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以免对受众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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