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法院规定逃债人还清债务前不得高消费
2002年9月4日09:51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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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9月3日消息:欠了别人的债,却在宾馆里吃香喝辣,昨天,20多个恶意的逃债人收到了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的《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支付令》,从此他们将在全民的监督之下生活,直到还清债务为止,如果一旦被举报,他们将受到罚款、拘留的处罚。这一举措在上海市法院系统尚属首创。
据新民晚报报道,昨天,静安区法院集中了20多个恶意逃债人,公开开庭,向他们发出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支付令》,规定他们今后直到履行了还债义务为止,不得在宾馆、酒楼、歌舞厅、夜总会、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乘坐高级汽车和飞机,不得使用无线电话等高档通讯工具;不得购置房产、不得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不得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出外旅游、度假;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它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如他们违反禁令,将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依法处置。
副院长王浩在解释法院为何采取此举来加大执行力度时说,被执行人,特别是那些采取“逃”、“躲”、“拖”等手段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应该清楚法院执行工作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国家意志,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恶意逃债人违反禁令,法院希望知情人积极举报,执行法院将及时处置,同时法院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昨天,静安区法院特邀了这些债务人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警署、税务、工商、银行及房产登记部门等共90余人参加发放会,希望他们协助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还在公告栏中公布了这些债务人的情况,使公众得以随时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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