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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之祸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08日14:42  《法律与生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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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雷风 陈杰人

  祸起拆迁

  9月15日早晨,北京从沉睡中慢慢苏醒过来。作为首都最繁华的景点,天安门前的金水桥和往常一样,开始迎接一拨拨游客。

  上午8时40分左右,正在这里值勤的武警战士和民警突然发现,一位男性游客站在桥前打开手中的瓶子,将瓶中液体往身上泼洒,凭经验,民警们意识到此人不对劲。就在大家冲过去想制止他的行为时,这位游客已用手中的打火机点燃了自己。在围观者惊愕的目光下,民警奋力将自焚者身上的火扑灭并送往医院。

  事后经调查表明,自焚者是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下岗工人朱正亮。2000年9月12日,“为加快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步伐”,青阳县政府决定拆迁改造旧城,朱正亮等28户居民的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朱正亮认为,自己为建设这栋房子花费了近十万元,但拆迁补偿却只有8万多元,因此一直拒签拆迁协议。2002年1月22日早上,朱家的房屋被强行拆迁,一栋“在当地很不错的房子”,转眼之间在推土机下成为废墟。此后,朱开始上访,但没有结果。在自焚事件发生后,青阳县委办一位工作人员竟然认为这是由于朱正亮“心理承受能力不够”。

  朱正亮的自焚,是继今年8月南京拆迁户因强制拆迁自焚死亡后的又一起拆迁惨剧。8月22日,南京市邓府巷39岁男子翁彪因为不满当地拆迁办强行拆毁房屋,愤而冲进拆迁办公室点燃汽油自焚身亡。

  “两起因拆迁问题导致的惨剧,是我国拆迁工作普遍侵犯人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极端后果。有关部门如果还不从这两起事情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我敢肯定,这样的惨剧还会发生。”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家说。

  这位专家的话不无道理,有媒体报道说,据国家信访局研究室专家朱颖透露,近几年来该局接到关于拆迁问题的信件逐年递增,今年至8月底为止,拆迁纠纷投诉信件共计11641封,比去年同期上升50%,上访人数5360人次,上升47%。一位长期从事信访工作的业内人士分析说:“这种明显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的拆迁工作激起了越来越多的矛盾。”

  建设部一位官员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拆迁”,但由于拆迁过程中“存在补偿价格偏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违法的做法”,各地也“经常上演着拆迁和反拆迁的斗争”。这位官员说没有任何人和任何机构能够说出中国有关拆迁的具体统计结果,因为这种行为“几乎都是各地自发的,同时也是相当不规范的。”

  《南方周末》的报道说,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2002年9月召开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上透露,建设部2002年1~8月份受理的来信中,涉及拆迁问题的占28%;上访1730批次,其中反映拆迁问题的占70%;集体上访123批次,拆迁问题占83.7%。建设部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1~7月份,全国因房屋拆除引发三级以上事故共5起,造成26人死亡,16人受伤。

  不知道是巧合还是必然联系,就在北京天安门前自焚事件发生后3天,国务院新闻办就房地产业的发展在北京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成了这个会上最惹人注目的人物。刘志峰称因动迁“上访比较多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高度重视”。这位副部长在会上承认“在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房屋拆迁中间,包括城市规划建设中间,目前确实有大量腐败问题,有些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

  祸在何处

  在9月18日的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分析了拆迁问题的原因。他认为:第一,有的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的经济实力,盲目扩大城市建设和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标准不落实,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第二,有的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擅用强制措施。第三,有的开发企业随便降低补偿标准。刘志峰同时强调,“也不否认有极少数人通过拆迁漫天要价”。

  对于刘志峰的分析,有人认为很中肯,也有人认为是“回避矛盾的实质,只说标不言本”。

  一位赞同刘副部长说法的业内人士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从全国范围来看,现在多数拆迁都发生在兴建开发区、盲目攀比搞建设项目等过程中,真正按照国家规划由道路和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建设引起的拆迁不到20%。

  这位人士举例说,在湖南的某个县城,一位居民10年内被拆迁三次。第一次是因为县城要建设一个公园,第二次因为县政府建设一个市场,第三次是县委决定修建环城路。“拆迁没有计划,建设也没有计划,导致整个拆迁工作摊子大,负担重,矛盾多”。

  这位人士同时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是拆迁问题的直接原因。居民认为自己的房屋实际价值和补偿标准有较大差距,因此不愿意拆迁;而拆迁人也因负担重而不愿意支付过高的补偿金,最终酿成矛盾。

  很多学者对刘志峰的说法既表示赞同,同时也认为“没有涉及问题的实质”。学者们对这个“实质”的解释是:我国拆迁制度没有规定发动拆迁的宪法性理由,也没有规定全面合理的补偿标准,导致地方政府随心所欲地决定拆迁,并随意定补偿价格。一旦被拆迁人的合理要求不能得到满足而拒绝拆迁,动辄用强制力量毁坏房屋。许多人的观点是:“现行的拆迁制度实际上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掠夺。”

  几位学者在和《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聊天时谈到,当前中国的拆迁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弊端有两点:一是没有对农村房屋的拆迁问题作出规范,导致很多基层政府随意拆迁农民房屋而无法可依;二是这些法规本身也不符合宪法原则。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问题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竟然就不顾宪法的现有规定,赋予地方政府以强制征收居民房屋的权力。

  另一位专家则提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属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理当遵守等价有偿的原则,同时还应遵守《合同法》“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但在拆迁工作中,政府或者拆迁人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拆迁人,同意也得拆,不同意也得拆,并且,在补偿标准和方式上,也是由政府或者拆迁人说了算,被拆迁人毫无说话的权利。

  针对现行的拆迁法规,有人认为:“这种实质上违背宪法的规定,使得居民的房屋完全没有任何保障。”一位曾经就拆迁问题上访到北京的居民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他“时刻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因为政府领导喜欢到处搞工程,说不准哪天自己的房屋就被写上了大大的一个‘拆’字”。

  或许正是看到了现有拆迁法规的违宪性,就在前不久,浙江杭州的刘进成等100多名居民因不服当地的拆迁决定,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了要求确认现有拆迁条例违反宪法并废止该条例的申请。

  刘是杭州机械工业学校的退休教师,去年7月,他因自家住房面临拆迁,觉得拆迁补偿及回购政策不公,遂拒绝和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

  据透露,对刘进成等100多人签名的这份申请函,有关部门已经收悉,并向申请者出具了接到的相关材料。

  两条原则

  在人民网,一位名叫鲍东海的学者发表文章,分析和对比了中外拆迁制度的异同。文章说,各国政府征地和居民动迁非常普遍,但原则是:政府决定动迁时,居民必须为大局作出让步,但前提是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足够理由及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足够补偿。

  文章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例:“在没有合理的赔偿下,政府无权征收个人地产和财产”。美国各州动迁法规虽然在细节上不一,但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既保证公共基础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又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动迁过程中,居民可以讨价还价的主要是赔偿金额,动迁法规主要保证能够达到合理的赔偿金额。居民或业主有权通过法院听证或者诉讼的手段来获取合理赔偿。在赔偿金额上美国法律力求达到微妙的平衡,既要防止政府滥用特权给予赔偿过低,又要防止居民漫天要价阻碍发展公益事业。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认为,拆迁冲突的根源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而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江平认为,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江平进一步解释说,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政府将这个也称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其实,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

  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就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某县一个镇长曾经不无得意地告诉《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他所在的镇虽然财政赤子大,但他从不为没钱用发愁。他的办法就是拆迁卖地。这位镇长解释说,该镇地处国道边,总有很多人谋求在道路两旁建房做生意。于是,镇政府一年发一纸通令,以拆迁的方式将路边原有居民赶走,再让其他出得起高价的商人来建房。一番倒腾下来,一平方米的地皮,镇政府马上就能赚到500元至1000元,一年下来,就可赚到数百万元。

  在这位镇长眼里,镇政府要花钱就是公共利益原则。他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建设商业区,是全镇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这句貌似公益的话下,无数居民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被掠夺。

  一位专家分析说,对于类似的征地或者拆迁行为,假如建立一套审查制度,规定只有在确认为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准许发布拆迁令,居民的房屋才会有真正的保障。

  对于第二条原则,眼下正发生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一起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争议或许很能说明问题。

  在北京市东直门仓夹道胡同七号,居住着中国青年报社的近70户居民,里面有年逾8旬的退休编辑记者,也有现在的报社领导。今年8月有关部门一纸令下,限令所有居住在该地区两栋楼里的居民都必须限期拆迁。

  居住在这里的78岁的铁矛是中国青年报的老记者,著名摄影家,现退休在家养老,他向《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算了一笔账:拆迁补偿标准是每平米6000多元,他的住房50多平米,一共只能拿到30多万元;但就在同一地段,由该拆迁公司所在的住宅发展中心开发的住宅,市场价是每平米9000多元,他用拆迁补偿所得的30多万元只能买到30多平米的新住房。也就是说,拆迁后铁矛老人近20平米的居住面积被掠夺了。说到这里,铁矛老人一脸的悲愤。

  铁矛老人和他的邻居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毫无结果。有人告知,补偿价格定了就定了,没有更改的余地。

  在这个中国青年报社的宿舍院里,人们自发地办起了“法律宣传栏”,各种与拆迁有关的法律规定,与拆迁有关的各种新闻动态,都被张贴出来。每天,居民们总是在“宣传栏”前驻足议论,表达自己的愤懑和担忧。

  “假如拆迁法规符合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规定,赋予被拆迁人诉诸法律谋求公正的机会,我们又怎么可能被拆迁人随意处置呢?”

  对此问题,业内多数专家都认为,拆迁虽然是含有行政管理因素的行为,但就补偿问题来看,仍然是一个民事关系,因此应当适用相关民事法律。

  “现在的问题是,拆迁人可以一口价确定补偿标准。补多少,怎么补,全决定于拆迁人。这显然不合理。因此,必须建立诉讼机制,将拆迁补偿问题列入可诉之列。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公民的房屋权才不至于完全掌控在拆迁人手里。”一位专家说,“当拆迁问题确立了两条原则后,公共利益原则让居民的房屋有了相对稳定的保障,不致随意被拆;而全面补偿原则可以使被拆迁者的财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这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抑制那些靠掠夺式的拆迁暴富的现象。”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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