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果有贪污受贿的行为,将被提请任免机关免除其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李玉成介绍说,规定对法官贪污受贿行为界定为4种情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