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允许开办私人律师事务所
2002年7月30日08:35 扬子晚报
|
可以个人姓名冠名2002年07月30日
上海电 以个人姓名冠名的真正意义上的私人律师事务所,将开始在上海出现。上海市司法局经过长久的酝酿,于日前制订出《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并将于今年8月份开始实施。
根据上海市司法局最新制订的有关规定,私人申办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5个条件:具有律师资格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具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具有上海本市户籍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经3名执业5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推荐。
在上海开办私人律师事务所还需有不少于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场所,具备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20万元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上海市司法局并规定,私人律师事务所以个人姓名作为字号,聘用律师的总数不得超过9名,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并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指导。
|
| |
|
Untitled 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