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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剽窃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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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15日01:17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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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收到《中国工商报》“大潮周刊”寄来的一份样报,发现10月30日该报2版上,有篇署名胡波、尔豪的《MBA教育培训莫成“豆腐渣”》言论稿,总觉得有点似曾相识。细读文章,不禁愈发奇怪,这几乎上是本人9月27日刊发在《中华工商时报》上《谁把MBA办成了“M秕A”?》一文的拼凑加剪辑。别的不说,就连胡波、尔豪二人标题中使用的“教育培训”和“豆腐渣”这些关键词,也并非他们的创意,依然是“采菊东篱下”,从笔者拙作中拣过来的“麦穗”,“悠然地”插在他们的“自留地”里。
已经不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咄咄怪事了。不久前,在《杂文报》上也遇到过以自己的文章为脚本“改编”的文章。虽愤愤不平,却懒得计较。后来,听周士君先生讲,他的作品也曾几次被人剽窃过,有的除了作者名字被换掉外,从标题到正文甚至一字不差,可谓克隆的标致之极。当然,剽窃者也不是没考虑到东窗事发后可能带来的麻烦,多是找一些行业性较强的报刊投稿。有时,那位“梁上君子”连《南方都市报》这样的知名媒体也毫不顾忌。而那个剽窃者,据说是江西某高校的在校大学生,并且此君三番五次摆弄此类小把戏,用“恶意剽窃”来评价他不算过分吧!比这更惨的,莫过于汪金友先生了。他的作品脍炙人口,在杂文界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让他大跌眼镜的是,时下一位稍有名气的作者,居然也干过除其名字以外“一字不改”的事情。如此看来,文章剽窃之风决非个别现象,许多作者都有过类似的尴尬经历。
有些人成名心切,按说是人之常情,未可厚非。只是自己一时写不出那么多东西,不妨静下心来多读点书,养精蓄锐,以待有朝一日厚积薄发。俗话说,功到自然成嘛。如果耐不住寂寞,不惜冒着被同行批评的“枪林弹雨”,也要硬将别人的作品改头换面,安上自己的大名,拿出去发表,就不是个品德的问题,而是和《著作权法》作对,属于违法行为了。
剽窃之风,实在是古已有之。在过去,由于受诸多技术条件的限制,发现剽窃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至于说打击剽窃,更是困难。现在不同了,信息时代,几乎让所有的媒体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加上有《著作权法》的保护,无疑为文章的原创作者提供了更为安全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那些剽窃者再心存侥幸,以为凭自己的“雕虫小技”,就可以做得滴水不漏地过上不劳而获或者“少劳而获”的幸福生活,到头来只能是痴人说梦。也许有的剽窃者会振振有辞地说,“我不是抄袭”。不错,这些人确实付出了自己的一点劳动。问题在于,当你的作品百分之八十取之于他人的文章时,即便按时下流行的股份制来衡量,人家原创作者也该是“大股东”,至少你在二次创作时加署人家的名字吧。否则,不是剽窃又能是什么?
打击剽窃,仅靠发稿编辑去严加戒备不大现实。要对剽窃者说“不”,还需要被剽窃者“有话要说”,敢于向剽窃者讨个说法。那种“能忍自安”、姑息迁就的做法,不但刹不住剽窃者的歪风邪气,反而使得这些瘾君子在尝到了甜头之后,更加“心安理得”地一味剽窃下去。长此以往,不仅毁了这些原本有培养前途的作者,更重要的是败坏了我们文风。
打击剽窃,同样离不开媒体的配合。对于经核实后确定的剽窃者(含拼凑加剪辑他人文章者),不妨在媒体(包括互联网)上广而告之。那样的话,剽窃者的生存空间自然越来越小,剽窃现象也将逐渐消失。
(网友:刘海明)来源:人民网 2002年11月15日(责任编辑:夏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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