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新报》记者胡媛媛 实习生刘达
从8月10日起,长沙市的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将分次支付起付标准费用。昨日上午,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相关会议,对2003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等作出了调整。
多次住院需分次支付起付费用
据介绍,按照原来的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需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这使得不少参保人员“钻空子”,有的明明可通过门诊治疗也要求住院。新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堵住这个“缺口”,确保医保基金不再流失。
按照要求,200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仍维持858元和40000元的标准不变。其中0至3000元,医保基金支付80%;3000至10000元支付85%;10000至40000元支付94%;40000至110000元支付90%。
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分次支付起付标准费用,具体为:第一次858元,第二次858元的50%,第三次及其以上每次均为858元的30%。同时,包括省级医院、长沙市第一医院和长沙市第三医院等执行一类价格收费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按上述标准上浮30%,执行三类价格收费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标准下浮2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23元每天的标准执行。超出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负,低于标准的差额部分不再抵减个人自负费用。
符合三个条件方能报销急诊费用
长沙市医保中心负责人表示,须符合三个条件方能进行急诊费用的报销:一是符合急诊抢救疾病诊断标准;二是必须有急诊留观病历;三是必须是入院前不间断72小时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急诊抢救后住院的参保病人,其住院前连续72小时内的急诊抢救费用由医保中心报销。具体标准为:除政策自付部分外,余下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享受国家公务员补助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对于8月9日前入院,8月9日后仍需住院的病人,是否断账由病人选择。如办理断账,则断账前费用按原政策执行(即如为第一次住院收起付线,第二次住院不收起付线,低于床位费标准部分冲抵个人自负部分)。断账后费用情况按新政策执行(即断账后办理重新入院手续,按住院次数收取起付线,床位费不补贴)。如不办理断账,则此次住院时所有费用按照新政策执行。
七种情形应提交书面报告备案
截至昨日,长沙市医保中心与市内110家定点医疗机构的2003年度医疗服务协议已经签署完毕。协议表明,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接收病人属于以下7种情形者,必须向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核准备案:1.住ICU病房超过7天以上的;2.一次住院纳入统筹计算费用过4万元的;3.连续住院时间超过90天的;4.出院后14天内第二次入院的,由接诊医院申报;5.收治心脏体外手术、心导管手术、尿毒症血透、肾移植、重症胰腺炎等疾病的病人;6.收治精神病新发病人;7.收治精神病合并其他躯体疾病需同时治疗,按普通疾病结算的病人。对于不按规定报告的,医保中心将拒付该病人统筹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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