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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18”特大杀人抢劫案四名案犯昨被枪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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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4月30日14:07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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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报讯 昨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市“1·18”特大持枪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天下午,四名案犯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另一同案张显光在逃。
沈阳“1·18”特大持枪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犯罪。他们目无国法,作恶多端,手段极其残忍,共作案七起,致死五人,重伤四人,轻伤六人,共抢劫人民币331余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4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死刑;并处四名被告人向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赔偿17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彦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18日,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伙同张显光携带猎枪、爆炸装置、尖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所抢劫的微型面包车行至沈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附近。17时50分许,沈阳市商业银行运钞车停至储蓄所门前,金融护卫人员打开车上保险柜门,欲往保险柜里装该储蓄所营业款时,张显辉启动摇控引发爆炸装置,四名罪犯将四个装有220余万元人民币运钞袋抢劫,后乘微型面包车逃离现场。
丧心病狂的犯罪团伙还曾持枪抢劫沈阳市邮政运钞车。2002年1月10日,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伙同张显光携带猎枪及其他作案工具,乘抢劫的出租车在沈阳市东陵区泉园邮政储蓄所门前,持枪抢劫两个运钞袋里装有的人民币80余万元。(记者尹有为 王丹 王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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