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虹
本报北京8月21日电
记者(以下简称记):古远清投寄“致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公开信”,要求作家协会保护他的自由发言权免受侵害(见本报8月20日报道),对此你怎么看?
余秋雨(以下简称余):这太可笑了。没有一个正式注册的协会是为了帮助自己的会员来对抗法律的。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所说的“保障”,是站在法律一边,而不是站在法律对面的。法律的普遍性原则,是法律对国家的全体成员都有效,人人必须遵守。
我在这次起诉之前,没有一字一句提到过他,因此他所说的“侵害”是指法律行为。在法院向他递送传票后,他居然一头扑向作家协会寻求保护,我想作家协会一定会啼笑皆非。
记:有一种意见认为,你是公众人物,古远清的文章是公众对你的历史有“知情权”,你如何认识公众知情权的问题?
余:我就是在保护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必须明白,民众要的是知情权,而不是“受骗权”。现在社会上多的是一些打着“名人内情”的幌子到处贩卖谎言的文化骗子,民众的知情权已被他们糟践得不可收拾。
无数事实证明,一般民众是无法凭着自身经验来判别谎言和真相的。有很多谎言的表面结构比真相更可信,因此更有传播效力。尤其在缺少实证思维的族群中,起哄式的七嘴八舌绝不能导致“知情”。我们常常遇到的情况是集体受骗,而且被骗得很彻底。因此每过一阵总需要有人大喝一声,甚至不惜用法律的“惊堂木”把人们拍醒。这就像民众拥有“饮水权”,却不能听任他们饮毒水,因此,根绝毒源、清除污染、惩处投污者、捉拿排秽者,正是为了保护民众的“饮水权”。
记:这几年围绕你的各种论争和参与论争的人都很多,请问你为什么选择了古远清?
余:遭围攻几年来,我一直想寻找一个论辩对手,只需一个,却很困难。
首先是语言风格的等级,我从小对这一点十分执著,近乎痴迷,就像日常生活我无法与一个满嘴脏话或满口异味的人讲话。因此,前些年,当那些人把一篇篇与我完全无关的东西算在我头上时,我最先感到屈辱的不是政治问题而是语言等级。我想:“我的笔下何曾流得出这种等级的词语!”我觉得“词语冤案”比政治冤案更让我心痛,因为这是我的业务行当。
那么,现在要在围攻者中找一个论辩对手,语言等级也成了一个入门标准。有时我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再谈下去,又立即失望。到后来,我干脆放弃寻找论辩对手的企图。我想,为了语言等级,几年不发一言,连读者也对他们的诽谤迷惑起来,那么,不妨降格而求,找一个稍懂点法律的对手在法庭上论辩几句,不管他属于什么语言等级。
古远清被我选上,一方面是因为他诽谤的内容最集中,另一方面,是看到他现在供职的学校名称上似乎有法律印痕,以为他平日耳濡目染总该懂一点法律,对仗起来比较有意思。
谁能想到呢,他接到法院传票后不断向媒体说他不应该成为被告,他只是资料引征有误,又说他有多忙,正要出国,被官司延误了。我太失望了。我怎么就找不到一个稍稍像样一点的论辩对象和诉讼对象呢?此中情景就好像:一群人围着我伸胳膊蹬腿地叫嚣好些日子了,我正不耐烦,转身刚摆出一个出拳的架式,谁知那个嗓门喊得最高的老兄立即逃到了一个根本无法藏身的帘子后面哇哇大叫。我不得不长叹一声,当然也不想就此收拳,但心中寂寞,无以言表。
本报北京8月21日电(记者徐虹)古远清今天给记者发来电传表示,将继续向受理法院提出异地审理问题。
7月29日,古远清曾向余秋雨诉名誉侵权案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并于8月11日就该程序问题继续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古远清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排他的管辖权。
古远清提供的书面资料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应确定在被告住所或侵权行为地。
古称,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问也对前述《民事诉讼法》第29条做了重申。即,对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应依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来确定。
他认为,对于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查明侵权过程和侵权结果。而其文章发表于《文艺报》、《鲁迅研究月刊》等一类全国性报刊上,其覆盖范围是跨地域的,故此仅选择某一个结果发生地为管辖法院不适宜。他说,被告住所在武汉,选择在被告住所地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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