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印象里,学生有点什么小病小痛,到学校卫生室里开点药打打针,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谁也不会去注意,学校卫生室有无执业许可证。直到有一天,一位农民在学校卫生室里一针致残后,这个素来被忽略的问题才由此凸现在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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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下去,他说腿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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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上午,看到记者来访,46岁的宜州市流河乡龙降村下龙屯农民黄旭兵拖着失去知觉的右腿,艰难站起身,愁苦的脸上挤出一丝苦笑。他曾经是个优秀的木匠,从青年时代开始就以精湛的手艺换来一家衣食无忧的生活。然而,2001年6月28日以后,他就不得不搁下心爱的行当。他说,那天他在宜州市高中卫生室打了一针,从此他的右腿残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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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黄旭兵说,2001年6月28日,在宜州市高中做木工的他由于右臀部疼痛,到学校卫生室就诊。此前的6月17日,58岁的老校医莫润春已经给他注射过一次“环跳穴”封闭注射。这一天,莫润春在他右臀注射第二针。然而,一打完,他立即感到右腿麻至脚心,感觉丧失,动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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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座椅上躺了几个小时,他才一步一步地挪回住所。第二天,情况仍未好转,他不得不辗转各地求医,多家医院诊断结果表明,他除了原来的椎间盘膨出的老毛病外,右腓总神经已被损伤,表现为右下肢失去知觉,肌肉萎缩。他的右小腿和脚掌,拧掐不知疼,蚊叮不觉痒;只要站立一会儿,右大腿就酸痛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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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从此告别木匠生涯,整日呆在家里,要靠妻子养活,黄旭兵自感窝囊透顶。痛苦之余,他决定为自己无辜致残的右腿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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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这一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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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3日,宜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黄旭兵的伤腿作出鉴定:黄旭兵的右腿伤残是由医生莫润春封闭注射造成,建议治疗一年后再作鉴定,治疗费用由宜州市高中承担。 宜州市高中不服,申请河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鉴定。2002年3月5日,该委员会作出鉴定结果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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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旭兵对此不服,又申请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鉴定。2002年8月12日,该委员会作出终审鉴定,结果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同年11月26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旭兵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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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内,校医莫润春在学校卫生室接诊是职务行为,而学校卫生室是属于学校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黄旭兵在律师的建议下,2003年3月16日向宜州市法院起诉,状告宜州市高中,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3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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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1日,宜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的特殊性和代表性,吸引了当地教育、卫生部门领导以及多所学校校长、校医赶来旁听。激烈的法庭辩论中,宜州市高中的代理律师韦林波一番质疑引人关注:学校卫生室是否属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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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它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执业许可证;如果不是,难道学校卫生室多年来一直是“无证行医”?而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除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外,还应该承担诊疗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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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室在“无证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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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记者从河池市卫生局医政处证实:不仅宜州市高中卫生室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整个河池市,尚未有一家学校卫生室前来办证。该医政处工作人员还说,不仅河池市,相信这一情况在全区都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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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就此事采访南宁龚明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龚明光时,他介绍,国家《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检测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但对于学校卫生室是否属医疗机构,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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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律师认为,尽管学校卫生室为学生看病由来已久,并被人们所习惯和接纳,但基于学校卫生室普遍未领取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事实,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学校卫生室确是在无证行医。这种管理上的纰漏潜藏着隐患。由有关部门对学校卫生室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界定,已经十分迫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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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黄乒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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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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