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讯 如今对付在校园、马路等公共场所见人财物抢了就逃的歹徒,有了强力的法律武器。抢夺老弱病残财物达500元人民币以上者,就有可能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来惩治这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
于本月2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有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抢夺公私财物的刑事立案量化标准,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500元至5000元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30000元为数额巨大,30000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数额较大”的抢夺行为,最高法院在该《解释》中明确:只要具有四种情形就可以抢夺罪从重处罚;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抢夺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最高法院还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属于“数额较大”抢夺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三种情况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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