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给予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的捐赠,专项用于防治“非典”,不得挪作他用。
此项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齐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