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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将作出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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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5日20:14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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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0月25日电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九届正在审议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对此将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今天在九届第三十次会议上报告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审议结果时说,法律委员会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已基本可行,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周克玉说,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提取的费用后,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些委员和部门提出,规定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与营利行为难以划清界限,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好衔接。同时又考虑到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也需要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调动兴办民办学校积极性。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和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安排适当经费,对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周克玉说,草案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归举办者所有或者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考虑到本法已确定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周克玉说,考虑到一些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特殊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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