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份起失业保险金由每月395元调整为408元 医疗补助金由每月45元调整为51元 本报讯 (记者 李太燕 通讯员陈小华)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今年8月起调高广州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 自从2000年开始,广州市根据国家的《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发放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伤病,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治疗或生育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按公费医疗规定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由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至510元,所以需要相应调整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通知规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从2003年8月起,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金调整为408元/月(按照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510元/月的80%支付,在原来的395元/月基础上增加了13元);医疗补助金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0%支付,由原来的45元/月调升到51元/月,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实发459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通知最后明确,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给予调整。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