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类民意或社会调查判断,从九十年代开始,腐败问题已经以极高的复选比率连续数年位居榜首,成为老百姓最关心的社会问题。 以可以量化的指标衡量,腐败给我国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权威研究机构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四种主要腐败类型,即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性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与公共支出性腐败所做的初步的、保守的估计,1999年到2001年间,仅这四种主要类型的腐败行为,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平均每年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4.5%到14.9%。也就是说,2001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大约为八万多亿元人民币,而腐败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已达至少一万亿元人民币以上!腐败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就是如此的直截了当。 更为可怕的是,腐败的恶劣影响并不仅仅局限在经济领域,而是对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均有破坏性的瓦解作用。作为一种能量积累型的破坏机制,当腐败行为积累的当量超过了社会所能承受的临界值后,便会以突发性事件的方式突然释放出来,对社会产生极大的破坏性作用。因此,能否有效地惩治和遏止腐败,的确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否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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