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如预期的那样,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比之刚刚废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了实质性的改变,而最关键的变化,是将强制收容遣送,变为在受助者自愿基础上的救助服务。虽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里没有救助行为必须征得受助者同意的条款,但“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的条款,已经使救助站强制羁留受助者的行为失去了法律依据,应该有利于减少或杜绝对流浪人员或“三无”人员人身权利的侵害。 而且新《办法》较之老《办法》,在一系列具体条款上也都体现了上述指导原则的变化———从为被收容人员规定各种强制措施和服从义务,转变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人员提出各种义务、做出各种限制。这种权利与义务在救助与受助者之间的转换,使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成为一部保障公民权利、救助贫弱群体的“良法”。而且新《办法》的各项条款细则,有相当部分明显是在参照此前发生的一系列恶性案件中的情节,而有针对性地制订的。舆论、公议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法规制订,但已经在其过程和结果中得到体现,也可视作中国法制建设中的进步。 不过,有了“良法”,也只是有了解决问题的基础,真正减少乃至杜绝类似孙志刚案或湖南涟源市收容遣送站那样的事件发生,还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譬如救助管理费用一律由财政列支,严禁向受助者收费的规定,固然为消除向受助者进行勒索的现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具体的费用如何解决,对各级地方政府来说恐怕也是现实的问题。那些曾经因为有利可图而滥用权力、任意扩大强制收容范围的人,很可能会因为无利可图而拒绝应该受助的人员。而更关键的问题是,取消强制收容而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如何面对所谓“三无人员”。而如果“三无人员”这一概念将不复存在,那么目前建立在暂住证制度、务工证制度基础上的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城市管理方式,必将受到挑战。面对这样的巨大转变,我们的城市和它的管理者准备好了吗? 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许多问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没有给出具体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最后说: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也许在细则中,可以看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报评论员 张天蔚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