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冀文海 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程工作已经在全国展开了。近日,在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会议上,记者了解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订全国性的专门的民间文化保护法规,给这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民间文化保护需要法律 “我们在对民间文化进行考察时,有的民间艺术家不愿意和我们配合,主要是怕有人会将他们的作品仿造。有的地方打着开发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旗号,弄虚作假,破坏了民间文化本来的面貌。”中国民协副主席、贵州省文联副主席余未人对此感到痛心。 余未人告诉记者,一些艺人作品被仿造,出现了法律纠纷,但却没有专业法律来保护。有的艺人就不再传人,导致该项艺术面临失传。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商业的需要各地派生出了一些“伪民俗”。比如活跃在贵州各个旅游景点的“抢新郎”,就并非苗族民俗,而是一种以此来收取小费的娱乐活动。另外,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举办的各种节目,比如苗族的踩鼓节、彝族的火把节、侗族的萨玛节和鼓楼节等,它一方面促进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传承,但同时又将民族节目从精神层面变成了狭义的实用层面,有追求短期效益的倾向,使得民族节目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失去了原有的文化内涵。因此,如何保护民间文化遗产,如何开发利用民间文化遗产,这都需要专门的法律。 中国社科院民族文学研究员罗汉田在广西考察中国民间文化时,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他举例说,广西民间文化中有一种流传久远、独特的“唱歌”形式,一些外国录制组想将这个集体歌唱录下来。演唱者很高兴,就即兴演唱,录制完后,没有给一分钱人家就回国了。“他们是不是在本国已经注册这种歌唱形式的版权?是不是将录音和录像用于商业的市场,这些情况我们都不知道。因此,如果我们在抢救中国民间文化的同时没有注意到民间文化在法律上的保护工作,要到国外去看中国的民间文化仍旧是有可能的。” 专门立法工作已经启动 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成员国大会通过了《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以免遭人为和自然破坏,并提出了保护的指导原则。世界产权组织也于1982年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2000年12月又成立了专门机构——遗传资源、传统文化、民间文化的政府间委员会。 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与立法国际研讨会上,文化部政策法规司王鹤云处长介绍,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有赖于口头流传和世代相传,其存续形式非常脆弱,加上新技术实施的外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毁坏、歪曲了民间文化遗产。具体表现在民间老艺人相继去世;个别收集、整理者出于自己的理解和目的,歪曲、损害民间文学艺术的原意或出于商业目的歪曲、损害民间文学艺术的原意;在民族范围以外的地区,使用某些民族文学艺术中忌讳的语言,造成对该民族的情感伤害;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扩大,外国人使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机会越来越多,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商业化利用,并没有给创造这一文学艺术的社会群体带来好处,等等。因此,用立法来保护现有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已成为当务之急。 据悉,近年来,我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提出制定《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法》,一些民间老艺人、演员、工艺美术师也强烈呼吁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立法工作条件已经成熟,云南省人大、贵州省人大已率先制定了地方法规,在此基础上,由文化部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审批。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