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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调整后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本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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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日16:07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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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梁正杰、通讯员张奇德报道:今天从市物价局获悉,广州市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经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由现行的每吨污水0.3元调整为0.7元,按2003年1月1日起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
据悉,广州市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此标准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未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只缴交城市排水管网维护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可参照广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的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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