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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梅花K案一审判决 61名原告获赔偿4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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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0日22:4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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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沙10月10日电(记者 刘涛)株洲梅花K案今日一审宣判:61名原告共获判赔4415375.93万元。其中因服用梅花K变成植物人的沈智芳获判赔293.3万元。
株洲市芦凇区法院今天下达的宣判书指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因购买、服用“梅花K”黄柏胶囊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系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为追求利润而全然不顾消费者的利益,故意改变标准处方,违规掺加盐酸四环素,从而造成该药品有毒物质含量远远超过国家允许的安全标准所致。据此,株洲市芦凇区法院认为,第三制药厂生产的“梅花K”黄柏胶囊应认定为假药,其行为属制假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鉴于广西半宙制药集团第三制药厂经核准已变更为被告金健制药厂,故金健制药厂应承当全部责任。此外,“半宙”商标的拥有者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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