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患纠纷引出话题――患者如何复制病历
2002年9月4日09:45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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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09月03日
昨天下午,记者接到了一起关于死亡纠纷的投诉,这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本报接到的第一起医患纠纷。这起医患纠纷提出了一个引人关注的话题:在新事故处理条件下患者如何复制病历?
9月1日是学生开学的第一天,江阴市北大街小学六(三)班的吴佳佳小朋友却永远无法再背上书包去学校了,当日一场突发的疾病使她永远地离开了同学和深爱她的养父母。提起女儿,吴泽君泣不成声。12年前,他们夫妻俩到南京市儿童福利院领养了出生仅13天的女婴———佳佳,为了把佳佳抚养成人,夫妻俩倾注了全部心血。小佳佳没有让父母失望,成绩一直很好。1日晚7点多,小佳佳开始有点咳嗽,并伴有黏痰,上了两次厕所后,就感觉喘不过气来。吴泽君知道女儿的哮喘发作了,遂拨打120求救。当晚7:45小佳佳被送到了江阴市人民医院急救,此时的小佳佳已经昏迷,心跳、呼吸十分微弱。在医院两度抢救后,当晚10:30,小佳佳离开了人世。失去爱女的吴泽君夫妇对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的一些抢救措施存在异议,他们要按当天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死去的女儿讨个说法。昨天上午,吴泽君夫妇委托一位邻居前去医院复制最重要的证据———病历,可到了医院后却被告知“病历和抢救记录已经封存,如果要复制必须通过一定的手续,目前提供的手续不齐全不能复制”,尽管在下午当他们按照医院的要求提供了所有的手续后复制了相关病历,但是他们还是发出这样的疑问:不是条例规定患者可以复制病历的吗,为什么还要通过一定的手续。
作为当事的另一方,江阴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张华科长告诉记者,上午之所以拒绝,是死者母亲委托其邻居前来复制病历,但并没有出具委托书,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他拒绝了其复制病历的要求,同时他为其列出了缺少手续的名称清单,下午3点多当委托人带着授权书和有关身份证件后,他立即按要求为其复制了病历。目前医患双方已经开始就如何妥善处理此事进行协商。
就这起医患纠纷中患者提出的疑问,省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管理的丁秘书长告诉记者,医院的做法完全合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相关文件的要求。他同时指出,在新事故处理条件下患者在复制病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病历复制需要提供书面的申请材料;二是一定要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这个有效身份证明还有一定的讲究,本人提供身份证即可,如果委托他人前往复制的,除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外,还要有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材料,即委托书或授权书,近亲属为死亡患者申请复制病历时,除身份证明外,还要提供双方关系的材料即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委托他人的还要有授权书或委托书;三是复制病历时医患双方都要在场,复制件核对无误后要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章。孙为立 龚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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