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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者往往从“注水”的广告上入手 |
“打假英雄”王海自出道以来,一直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和法律评判,支持者认为其是消费者维权的启蒙者和消法的传播者;反对者则痛斥其消费行为的异化性,将其列入“刁民”行列。对王海式的“知假买假”行为究竟如何看待,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了新的解释。草案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则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目前,该草案在上海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
上海拟封杀“知假买假”
2002年6月24日,上海《解放日报》公布《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以向广大上海市民征求意见。
草案在第二条关于消费者身份的确认条款中,称“本条例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草案认为,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
上海市消协秘书长赵皎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只要出现以下3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打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
赵皎黎说:市民的这种打假行为可以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但不能用《消法》调整。
“上海王海”质疑草案
草案经媒体公布后,上海一位普通工人、被称为“上海王海”的王海东对其提出质疑,他认为,消费者的消费动机到底如何判断?数量多少,是判断消费动机的依据吗?
1996年6月,王海东在上海真如旅游购物中心购买了4000多元的伪劣索尼和三洋牌无绳电话,并成功索赔后,便开始了职业打假的历程。
近日,王海东在上海成功提起近40起打假索赔诉讼案后,首次遭遇败诉。2001年9月,王海东在上海华联超市购买了总价值10万元的康富来灵芝洋参胶囊、虫草王胶囊和珍珠洋参含片,他以这些商品宣传构成欺诈为由,对其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决王海东败诉。法院认为王海东购物时特地带上公证员同行,明显是为了获得诉讼证据,其行为不是普通的个人消费。
另一起相类似的案件,也使王海东无法理解。2001年3月,上海市民张华花费19.68万元,在上海大润发超市购买了2400瓶恒寿堂的金枪鱼油后提起诉讼。张华称该产品有扩大宣传之嫌,要求赔偿39.36万元,并赔礼道歉。
然而,张华的消费者身份和购买动机,在法庭上受到被告的质疑——一次性购买2400瓶,够用上百余年。这种行为显然不是消费者。2001年4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判张华败诉。
王海东说:“购买数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难道就不是消费者?当初也有商家在法庭上质问我,一次购买几千元、上万元的电话,一个家庭显然用不了,肯定动机不纯。我反驳,假如我想买上许多电话送给亲朋好友……”
对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也认为,的确很难单纯从购买商品的数量和使用性能上来确认购买者是不是消费者。“假如有人喜欢收藏冲床、机床,他买了一台放在家中,平时生活中一点也用不着,但你能说他不是出于生活需要、因而就不是消费者吗?”
黄钰认为,在买假索赔案件中,消费者的身份确认将依靠法官按照法理对于诸多证据的综合分析和判断,更多的属于司法实践范畴的问题。
据悉,浙江省2001年1月1日起执行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对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打假英雄不是消费者?
有关“知假买假”者是否属消费者的问题,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买假索赔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另外,在“知假”的情况下“买假”,也没有受到商家的欺诈。
持相同观点的华东政法学院付鼎生教授认为,立法不应该保护知假买假,因为挑动或者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打击假冒伪劣,“替天行道”,不是《消法》的主要功能。
付鼎生教授认为,从《消法》的立法本意来说,它首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或损失得到补偿。而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者,绝非是为了消费而购买,他们的目的是为了牟取“退一赔一”的利润,购买资金是作为成本投入的。
然而,针对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消法修订草案,许多上海市民指出,在当前情况下,仅仅靠几个职能部门来打击假冒伪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更多的群众来依法监督经营者。
市民们认为,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消费者本身就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更应给予倾斜保护。《条例》应鼓励消费者用法律武器来打击假冒伪劣,不管买多少,只要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都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退一赔一。而“知假买假”式的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人的风险成本,有利于社会公益。反之,则会进一步助长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本报记者 庞永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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