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上有消息说,“河北用程维高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强调廉洁自律”。剖析程维高犯错误的过程和原因,让更多的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拒腐放变的能力,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更需要做的是研究如何加强对高级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而每当腐败案件发生之后,我们都重视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对如何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则做得很不够,显然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失误。(8月21日《人民日报》)
“教育是基础”,反腐败必须增强领导干部自身抵制腐败病菌侵袭的免疫力。所以,我们要以程维高案为反面教材,使大家受到切实的教育,比如,位高权重不可独断专行,忘乎所以;权力再大,只可为民谋利,不可为他人谋私;对家属、子女、秘书不可放纵无度,养痈遗患,祸及自身。但是,“监督是关键”,决不可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官员的自律上,象程维高这样的革命几十年、官至省部级的高官,犯下如此大错,恰恰说明相信官员“自律”是靠不住的,一定要完善监督体制,使官员想腐败而不能,或者刚一腐败就马上被揭发和制止。
而反思一下程维高案件,监督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当程维高走向严重违纪时,他的所作所为几乎没有遇到任何阻力。当他插手行政事务,给省财政厅批了两笔钱使国家损失7000万元时,有谁说个“不”字吗?而当郭光允向中央揭发其问题时,则被劳教二年,连国家机器也成了程维高的帮凶,变成了压迫人民的工具 。从理论上说,程维高并非不受监督,上有中央纪委的监督,下有人民群众的监督,中有党组织、同级纪委、人大、政协和舆论监督等,但是,所有对他的监督,都有一个前提,就是程维高本人愿意接受监督;如果程维高拒绝监督,则上述监督就化为乌有了。
所以,当总结程维高案件的教训时,一定要针对监督机制上出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如何使已有的监督制度真正落实,如何制订出新的监督制度。党组织、纪委、人大、政协都应该从自身的角度进行总结。特别是当监督制度面对比当地最高官员时,对他们不接受监督有什么制约措施。本期《新闻周刊》就有一篇文章,题目就是“如何监督省委书记”,这似乎是一个研究的专题。而最近,中纪委、中组部设立巡视机构,五个巡视组到省,监督省级领导班子,无疑是对党内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监督省级高官。这应该视为是从刘方仁、程维高等案件引出的建设性制度,是总结教训之后的一个回应。所以,各级各监督职能部门都应该从程维高案研究监督问题。如果我们在每一个腐败案件发生后,只是利用案件搞警示教育,而监督的机制没有什么改善,这种做法实在是反腐败工作的一个误区,至少说是顾此失彼。
(作者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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