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宁德中级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专用发票案。经查,宁德中级法院确认两被告施某和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90万余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施某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魏某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并责令两被告退赔国家税款损失151万余元。 转自搜狐 今年3月,宁德市检察院起诉称,从1995年10月开始,两被告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伙同同案犯翁某(另案处理)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份,税款合计14384363.38元。被告骗取国家税款数额14384363.38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2585487.87元至今无法追回,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搜狐 今年4月,宁德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施某伙同同案人翁某(在逃)于1995年9月在福建省柘荣县注册成立福建省柘荣县闽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通公司),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闽通公司股东为翁某、施某、魏某等,其中魏某为挂名股东。同案人翁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购、出售等整个公司的事务。被告人施某在该公司负责联系受票单位及日常事务。被告人魏某为公司职员,负责办理领购发票、办税及公司的日常事务。 转自搜狐 庭审中,同案犯翁某未到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并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转自搜狐 (本报记者 李进/通讯员/方萍) 转自搜狐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