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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03全国两会:“保护私产”要否修宪再掀热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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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3月05日18:32 羊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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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派记者 李宜航 孙璇 栗新风 曾璇 张海波
保护私有财产再成两会热点
本报北京专电 对私有财产的立法保护,再度成为两会的热点。前天本版率先披露了全国工商联向政协提交建议案,呼吁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昨天,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在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姜恩柱透露,已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民法草案对保护私有财产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这仅仅是法律草案,还需进一步审议。
姜恩柱说,在我国,私有财产同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一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都对保护私有财产作了明确规定。 左图:姜恩柱: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还需完善侯恕望 摄
“头痛医头”难补法律软肋
广东专家建议,完善私产保护,根本还要修改宪法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林洁报道:全国工商联三提“修宪”保护私人财产。记者为此采访了民法学者、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杨小强。他表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根本途径还是要修改宪法。
杨小强首先明确,我国宪法和民商法,对各种财产权都给予了保护,无论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但是,现行法律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仍有不足:
在经济领域中身份的强调,无形中就显露了不平等。最简单的,企业的工商登记,全世界都是以责任形式来划分登记的,而我国却实行“双重标准”,除了责任形式,所有制形式是不可缺少的,而责任的划分也由此不同。
各种财产权没有受到平等保护。最高法院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这样描述“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是一种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私人财产受到侵害时,诉讼期间却是个“死限”。
最糟糕的是,私人财产的获利机会不均等。这一点,可以找出很多的“证据”,比如《公司法》第159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与这样“有权有势”的公司竞争,私营公司在获利机会方面显然处于弱势。再比如,对独资企业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个人独资公司却是无限责任公司,起点已经不一样了。
在责任的追究上,私人财产也受到不平等对待。由于观念落后,有些税务人员把富人作为偷逃税的重点稽查对象,这在理论上行不通,非富人也有偷逃税的怎能不查?这可能会导致“富人怕富”心态,根本就是一种倒退。
中国的公有财产在获利竞争中有的处于一种垄断状态,国外有《反垄断法》,我国却迟迟出不了台。
杨小强表示,这些不足之处“散落”在不同的领域,如果要逐一修订,是很困难的。之所以出现这些不足,究其根本,还是在于宪法虽然规定了私人财产的保护,但仍不明确、不系统、不明显,使得各单行法一些忽略私人财产保护的条款并未让人感到违宪。解决之道,自然就落在了修改宪法上。 右图:本报率先披露工商联“保护私产”提案
老板怕会计 到底为什么
广东代表温鹏程建议先行修改民法刑法保护私产
“国外是加拿大,国内是大家拿。”一谈起私有财产,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温鹏程就幽了一默。
温鹏程说,为什么一些私企老板要把亲属安排到自己的企业当会计?说到底,就是因为他的安全感很低,老怕别人“抢”他的钱。温鹏程说,他有一个朋友,生意做得很大,见过各种场面,但一到下班时间就紧张。“他老怕别人卷款走了,也确实有人老想啃他一口。”
“更严重的是,如果这些钱被‘牵’走了,恐怕只能私了。”温鹏程说。因为,即使你报了警,政法机关把他逮了,法院也把他判了,最终还是只能判得很轻,更甭指望把钱追回来。
温鹏程说,基层比较流行的做法是:找人摆平,暗中私了。“你看,卷款已是犯罪,却要靠私了这种可能违法的手段来解决,多恐怖啊!”
“为什么不愿去报警?为什么热衷搞私了,因为私企老板预知了结果。”温鹏程解释说,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国企人员和非国企人员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国企人员以贪污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而非国企人员只以侵犯财产罪论处,一般判5年以下徒刑。“同样是财产被侵犯,定罪、量刑明显不一致”。
温鹏程自己公司也发生过数次卷款事件,有几回损失还不小。“不过,我可是不讲情面,一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让他们有侥幸心理。”温鹏程说,就是这样,结果也不能让人满意,毕竟罚得轻啊。
温鹏程说,同样是财产,保护的力度却不一样。“如果不改变这种不对称,不尽快让两种财产平等起来,就会挫伤私企老板的锐气和进取心”。
温鹏程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保持其稳定性、权威性,不要轻易修宪。可以考虑先修改民法和刑法,增加“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合法的个人私有财产”等内容,等时机成熟后再考虑修宪。
私有财产只受二等保护?
有委员指出,若不“修宪”,私产难获“完整”的法律地位
“现在应当修改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有关条款,明确保护私人财产。”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九江市民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翔深有感触地说。
王翔认为,1999年宪法修改,大大提高了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但保护公共财产的第十二条和保护公民财产的第十三条并未修订。保护公共财产的条款,前有“神圣不可侵犯”之定性,后有禁止性规定,而保护公民财产的条款则不见类似表述。这依然体现了以所有制对不同财产区别对待,在财产保护上公有高于私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侵占破坏,是否意味着私有财产就不神圣,就可以侵犯,在保护层次上是二等保护或是三等保护?
王翔还提到,宪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等生活资料,却并未列举生产资料和投资性资产,尽管有“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相并列,但较之生活资料的详细列举则是概念很模糊了。
王翔进一步解释,有人认为现在刑法、民法通则都有相应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款,私人财产已不缺乏法律保护,但这种认识不全面。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权威性更高。宪法在私人财产保护上表述的含糊不清,基本法、单行法表述得再清楚,就整个法律体系而言,还是未能全部配套,“高层缺位”,私人财产也就没能真正获得完整的法律地位。
王翔建议:一,现行宪法中公共财产也好,私人财产也好,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要采用就都采用。二,私人财产中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要详细列举都详细列举,不详细列举则统一于“私有财产权”上。三,增加禁止侵占或者破坏私人财产的条款。
如何界定私产一个敏感话题
保护私有财产,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私有财产的定义,这是“保护”的前提!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林楷一针见血指出。
李林楷说,他身边有不少企业界的朋友,在国家好政策的指引下,发家致富,有了自己的公司。但在企业进入新一轮的发展,需要加大投资的时候,却往往不敢将自己积累下的资本金投入,除了对风险的考虑外,还有更重要的一点,他们有着共同的担忧:我在十年、二十年前赚下的钱,如何界定其合法性?算不算是私有财产?能不能得到保护?
李林楷本次来京参加人大会议,准备提出有关建议,修改《物产法》等相关法律,加入关于界定私有财产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立法确保加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
“两会”时评:篱笆好邻居好
伊歌
今年“两会”,保护私产再次成为热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产权则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财产权是指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资源的排他性占有权,包含法律拥有、使用、支配、收益索取等一组权利。在市场经济中,财产权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交易等市场行为产生竞争活动,才能使稀缺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财产权需要通过社会强制力量的保护方能体现。你的房子是你的,只有你自己这样认为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承认并保护你的财产权才有意义。战国时代的政治家商鞅曾有形象的比喻:一只兔子在野地里奔跑,大家都会追逐这只兔子;但在市场上,有人卖兔子,大家为什么都不去抢呢?就是因为兔子归属已定。
因此,只有法律明确界定的财产权才能进行交易,你虽然住在房子里,但你要转让、抵押、担保这间房子,就必须有房产证等法律文书。
孟子曾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若人们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得不到有效保护,及时挥霍、转移财产等等就成为理性行为,而积累财富、投资股票、扩大再生产反而成了荒谬之举。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要形成这样的机制和氛围,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就不可或缺。西谚有云:“篱笆好,邻居好”。无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人财产,都需要用坚固的法律、道德和习俗“篱笆”标示出明确的界限。“篱笆”不好,相互之间必定会纠缠不清,相互侵占就会习以为常,“干事业”无从谈起,“创造财富”无从谈起,“市场经济”也无从谈起。
委员心声
全国政协委员段永基(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四通集团董事长):中国入世意味着:国有资本要从很多经济领域退出来,由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来补充。民间资本、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与以往大不相同了,只有不断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和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才能使民营企业在各个领域具备与国外企业竞争的实力。
全国政协委员刘永好(希望集团总裁):社会上现在的确存在各种各样的犯罪现象,如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家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是一件非常大的事。我们四川省的领导提出“保护合法的民营企业家和他们的合法收入就是保护生产力”口号,让人感到很放心。
(日京/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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