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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保护什么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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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24日04:08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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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一冰
现在,很多人将富裕阶层看成是上了福布斯排行榜的群体。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富裕群体规模应该较大,主要存在于中心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靠抓住机遇和勤劳致富的,他们在资本积累的初始阶段可能曾在法律或规章的边缘游走,比如最近不少企业家对“原罪”坦诚与忏悔。我以为,总体上还是应该给这类人群不溯及既往的宽容,宪法似乎有必要,增设条款以保护他们的个人私产。
至于另一个部分———那些利用公权、垄断、走私等非法手段致富的少数人群,例如:披着合法外衣,利用非法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变为私产的;以批文、许可证等稀缺资源谋取暴利的行为;以权力为背景垄断经营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等等,较之偷税,我以为更加恶劣,往往是以公权对抗、亵渎公权的行为。
这个人群的数量,从比重上讲不会很多,但财富集聚的比重也许非常之大。他们的背后都有腐败权力的影子,而且资产向境外转移的可能性非常大。对这样的群体的非法私产,宪法不仅不应保护,相关法律还应该无限期地追诉。
市场经济的发展,意味着市场调节的作用越来越强,权力越来越弱。因此,利用公权致富的渠道已经越来越狭窄,但并非完全消失。在个别地区、个别人敢于以文件、批文等手段藐视法律的时候,这类现象不会一下子消除。
有个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以改制等方式将国有资产贱卖给个人,而这个所谓个人的购买行为并非由市场调节,这是不公正或是非法的。
在我们的周围已经充斥着不少案例:一个厂子、一家商场老百姓都能算出它应该值多少钱,可有些政府偏偏要这个优惠、那个减让,来个低价销售。而购买方又都是指定对象,甚至资产还没有到手就已经抵押给银行,用银行贷款购买改制企业产权,用国家银行的资金来买国家的资产,而资产拥有者却是个人,整个儿一个空手套白狼。而利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等貌似市场化的手段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产的情况,还不是普通百姓能轻易察觉和识别的。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个别群体利用运作和经营国有资产的有利条件和权力,凭借貌似公正和推进改革的理由,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就容易产生一个由权力拥有者和权力收益者(这个收益往往也是由权钱交易支撑的)形成的新权贵阶层或者叫暴富阶层,经济学将其称为权贵资本主义。更危险的是,这个财富集聚过程往往会伴随着国有企业产业工人失业和收入的下降,使分配不公等问题十分突出。如果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话,收入分配不公将激化社会矛盾,南美地区一直不断的风潮已经说明了这些。
针对企业家群体的“原罪”说,经济理论界提出了“特赦”说,让企业家能够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个理论对前面提到的大多数人群是适用的,但绝不能让以非法手段致富的少数人群获得合法的庇护。
因此,我以为,用宪法条款形式保护的私人资产应该是合法的资产(包含我在前面讲的宽容的部分,这个问题可以用法律适用的办法解决),而对利用腐败权力获得的非法资产必须无限期、无限制地追缴,要让那些蛀虫和硕鼠夜不能寐、永无安宁,这正是社会正义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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